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莎士比亚提出的这个“问题”,如今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是个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了。一个案件处理的好坏并不单单看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破产并非坏事,但破产重整绝不能单纯依赖市场自身,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问题,应有政府的参与;破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正确的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解决问题。
谈到破产,很多人都认为这不是件好事情,其实不然。人有生老病死,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亦然,优胜劣汰乃自然与社会规律,无人能够抗衡。那些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又无挽救希望的企业让它们有秩序地退出、消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还让其继续存留,便似生长在社会肌体中的毒瘤,难免四处扩散债务危机,危及公众利益与社会秩序,故破产实乃社会自我调节的必要制度,这已是国际上的通则。
但是,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破产,往往会造成大量职工失业、相关企业连锁破产,引发经济衰退,造成诸多社会问题。所以,现代破产法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还创设了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重整等法律制度。如果企业适用重整程序有重生的希望,我们就不能一概宣告破产了事,我们必须考虑到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重整制度,实践中也有一些企业适用重整程序获得了再生。但积极运用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还未被有关部门所重视,很多人遇到问题仍习惯于找政府使用行政手段解决。要积极主动地运用破产与重整法律制度,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重视的问题,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