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中院民三庭公开审理了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一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唇枪舌剑,庭审气氛一度激烈几欲失控。
原来一边是买受人宣称:通过网络了解到该公司持有的设备,并不远千里来到该公司欲订购设备,公司还特地为其在公司附近安排了酒店。后该公司又将设备卖于他人,买受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设备公司返还自己先前已交定金6万元,并声称此外该公司还进行了虚假宣传,在合同订立时有欺诈行为。另一边是公司主张:买受人在合同确定标的后一不付余款二不提货,公司经济也蒙受了损失。
针对此情形,主审法官童铸先平复双方的情绪,随后在当事人之间反复斡旋,耐心调解。并通过认真细致的法庭调查,结合丰富的生活经验对案件剥茧抽丝,认为:买受人若说未对设备进行现场考察,未对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款等进行约定就支付了6万元定金,不符合常理。一审以此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显然不妥,买卖合同应当是成立并生效的。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还进行了变更,且确立标的时还有律师在场对合同标的列明了清单。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主审人认为一审判决机械设备公司退还买受人6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依据法律规定不予返还的定金数额以138000元的20%计算即27600元,多余的款项作为预付货款予以返还更为符合案件事实和公平。
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找到解决问题的支点后,主审人利用下班后和周末时间加班加点,为当事人阐明利害,并在双方间不厌其烦地调解和沟通,最终打消了当事人最后的顾虑,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即时清结,案件圆满解决,一场弥漫的硝烟终于消散。
主审人童铸感慨地说:“调解一个案件,远比写一份民事判决来的累。但看到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那情形,让我感受到了生活的充实,看到能为社会和谐贡献一份小小的力量,让我感到作为一个法官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