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儿子以父亲须先分好家产为赡养先决条件的赡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去年未付的500斤小麦;被告周某从今年7月起按每年的口粮500斤小麦和每月油盐等开销180元标准给付原告赡养费,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和其他子女一道分担原告以后实际发生的四分之一医疗费及护理费用。
74岁的原告周某某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其中长子即为被告,其次子和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多年来,原告和其妻都由次子和三个女儿分别承担着相应的赡养义务。被告长期在外经商,曾因赡养问题与原告等人产生争议。
2009年9月23日,经村干部和原告的亲友说和达成一份协议。协议对赡养问题约定为:被告赡养其父,次子赡养其母,二人每年各给其父母500斤小麦,同时协议还约定有“老宅归被告,新宅归次子,三个女儿负担原告夫妇的零花钱”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的子女均能自动履行赡养义务,可到2010年4月份被告周某与原告发生矛盾,说原告分家产不合理,即要求原告先分好家产才肯出口粮给原告。而原告以家产分割公道为由拒绝被告要求。被告周某便未给付原告去年5月至今年4月的口粮。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的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周某赡养原告,让原告安度晚年,不能以家产分割问题为借口推脱扯皮,更不能以原告须分好家产作为赡养的先决条件,这于法无据,法院不能支持。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