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法院通过对近两年来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深入调查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0年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惩处罪犯1人,2011年截至8月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件,涉及罪犯15人。二是涉案金额不断增多。2010年、2011年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15万元和70万元。三是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突出。尤其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最为突出。2010年该院受理1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2011年受理9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四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趋向群众化、智能化,在整个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更加隐蔽,犯罪证据难以搜集。
金水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分析,发现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益彰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迅速改善。
二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而且对侵权行为的发现相对困难。
三是由于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如假冒名牌产品投入成本低、能快速获取暴利,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犯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为此,金水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说法、法制宣传等有效载体,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刑法惩罚的严厉性,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宣判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
二是用好用足刑法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法院在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用好用足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力争准确、快速、有效打击这类犯罪。
三是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罚金刑不仅使罪犯犯罪目的落空,还能够剥夺罪犯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在依法适用自由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四是慎重适用缓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但对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或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等不具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依法不适用缓刑,做到既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功能,又切实保证缓刑不被随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