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伤害事故三个月后能否起诉?

  发布时间:2011-10-13 15:02:50


    编辑同志:今年五月份,我的右腿在路上被一辆车撞骨折,但撞人司机和我认识。当时他态度比较积极,拿了医疗费。交警认定是对方承担全责,认定书什么都有。谈赔偿的时候我住在医院,交警队建议不要急于处理,等恢复差不多时再说,当时交警队没给我们协调,让我们自行协商解决。现在过去三个月了,对方态度突然变了。我想咨询的是五月份出的事情,我走司法程序起诉的话时间过不过?

    法官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所以,如果加害人不愿赔偿损失,或赔偿损失不到位,受害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本案发生离现在只有三个月,完全在诉讼时效之内,所以,不过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