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人做坏事遭到拒绝后,竟然不思悔改,反而将他人非法拘禁四个多小时。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现年20岁的盛某与现年21岁的方某,都是甘肃省高台县人。案发前他们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的某个村庄租了一间房子。2003年10月,被告人盛某以到饭店打工为诱饵,欺骗同乡程某某,将其骗到郑州,准备让其做非法传销。10月31日11时许,程某某感觉到受骗后,要求回家。盛某为阻止程某某离开,迫使其继续在郑州做非法传销,便伙同同乡本案另一被告人方某、李某(在逃)将程某某控制在自己的租房内,用拳脚、砖头等对程某某进行殴打,并让其跪在地上,用烟头烫其背部,逼其书写偷欠钱财的“检查”,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3时许,前后时间长达四个小时。随后,程某某乘盛某、方某等不注意之机,才得以跳楼逃走并向公安人员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人员迅速将盛某、方某抓获归案,李某则乘机逃走。
2004年2月5日,中原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方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理。根据《刑法》238条第一款、25条第一款和61条的规定,遂对盛、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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