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法院审理案件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停访息诉及老百姓满意是根本要求。这方面,法院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干警出现了过分重视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的现象。一种是过分重视法律效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违法办案或机械的套用程序,单纯地从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层面来裁判,而忽略了社会层面。另一种是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损毁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甚至在个案上牺牲法律,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来追求“社会效果”。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个别干警不能客观辩证的看待两个效果的关系。有人只强调其中的一面,而忽视另一面的客观存在,这样容易导致过高估计和要求法院处理两个关系的能力。
二是法律本身与社会的冲突、立法技术的瑕疵和司法的运作过程也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对立。
三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致的操作规程。“两个效果相统一”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裁量,这样各法院在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就可能出现案件事实基本相同,而处理结果相差很大的现象,严重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
金水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两个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在审判工作中,既要重视法律效果,又要重视社会效果,必须同等对待,两者并重。同时,法律效果又是两者之中的重点,是审判工作首要的价值目标。
二是探索和实践刑事和解,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鉴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可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落实该规定的重要途径。在刑事和解中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在依法准确惩罚犯罪的同时,又将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加害人改造成“新人”。
三是与上级法院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出现案件事实基本相同,而处理结果相差很大的现象。如目前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各法院认识不同和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处理结果差异很大。在已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同类型的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有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差额;有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适用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就相差极大,当事人难以接受,就达不到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