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易失之于宽
郑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蔡旭尧告诉记者,在全省,只有郑州在通过行政部门对婚介公司进行管理。目前,在郑州登记在册的正规中介仅有56家,由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颁发许可证。作为婚介公司的管理方,社会事务处主要依照《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对于违反服务标准的,最高可以建议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予以取缔。
“婚介行业逐渐走向市场化管理,现在在全国很多省份已经将婚介完全推向市场。我们对婚介进行管理,处理、协调纠纷,并没有更多可参照的法律法规,2009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制定也相对宽泛,加上我们的工作人员有限,难以对整个市场进行全面准确监督。”
“有不少转换名目的婚介,通过单身派对之类的形式进行婚介业务,还有网上婚介,这些都不好界定和管理。”蔡旭尧说,“婚介市场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无证经营也好、过高收费也好、婚托欺客也好,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在我们可管理的范围内我们尽量管理规范,但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确实需要司法部门的严厉打击。”
蔡旭尧介绍,针对一些黑婚介、婚托骗人钱财的行为,前段时间投诉较多。为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维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郑州市民政局对全市婚介机构的婚介广告实行审查制度。民政局规定,各婚介机构在媒体发布征婚广告之前,要持当年有效的婚姻介绍资质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到郑州市婚姻管理协会办理审查手续,经协会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在媒体发布征婚信息。 郑州市对发布征婚广告的内容也予以明确,其中明确要求禁止发布涉外婚姻介绍广告;禁止发布交友、陪游、俊男、靓女、大款、富婆等信息。郑州市规定,若未经协会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违反一次者给予警告批评;违反两次者通报批评,停业整顿一个月;违反三次以上者,注销其婚姻介绍资质证,不能再从事婚介行业。
“我们处于中间环节,对于婚托这样的情况,当事人首先要提高警惕,寻找规范的婚介所。而对于那些利用婚托进行诈骗的行为,要勇于诉诸法律,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律手段予以打击!”蔡旭尧说。
陷阱 看看有几多
“婚托瞄准的多是外地人。”曾经短暂做过婚托的王丽说,征婚者经婚介所劝说后,抱着希望风尘仆仆地赶到郑州相亲。等他们交过几百元的费用后,婚介所立即就给他们介绍一个人见面,而这个人一般都是婚托。
如果市内的征婚者在交过钱后,婚介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为你安排见面,对方很快就能赶来,这个人绝对就是婚托。 王丽说:“一般人都有工作,短时间内很难安排见面时间,而婚托却能很快出来见面。”据王丽了解,有些女婚托不但骗钱,还骗吃骗喝。
王丽介绍,婚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婚介所专门雇用的各种专兼职婚托;另外一种是临时的,由婚介所的员工或者亲戚朋友临时充当。
有业内人士介绍,婚托要想立足,必须会“演戏”。婚托耍的就是嘴皮子,要做到撒谎时不眨眼、不脸红,说任何事都振振有词,这样才能让征婚者信以为真,愿意为你花钱。有些婚托还成了酒托,骗钱骗消费两不误。
一名婚介公司老总坦诚地告诉记者,自己的婚介公司也有婚托,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显示公司的实力,能及时证明自己确有优秀的“储备”,以稳住顾客。那些在小报杂志上刊登的“富婆求子”、“大款寻爱”之类的广告,基本上都是骗人的。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婚介逐渐火暴,郑州的张女士就遭遇了网络婚托。她按照该网站的要求,注册成会员,但被告知只有加入高级会员才能与自己中意的“对象”见面,张女士花了500元钱成为高级会员,又交了一部分会员费,终于见到了一个网络“意中人”。但随后她又被告知,如要约会必须成为VIP会员,张女士只得又花费600元钱注册为VIP会员。可之后继续联系“意中人”,张女士却被“意中人”拒绝。后来,她发现不少会员都有相似的经历,此时才明白,自己花了1000多元遇到了个网络婚托。
门槛 诈骗超3000元即可定罪
“婚托诈骗,其实很容易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卢朝霞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刑法条文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各省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1998年11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对河南省的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数额较大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4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
财物 相赠还是诈骗
“很多案件中,嫌疑人都称被害人所给予财物属于赠与,以此来开脱罪名。”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王建安说,根据一般观念及社会习俗,男女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要涉及经济往来,如一方自愿给予他方金钱、财物等,属于表达心意的正常行为,也是行为人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体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王建安说,赠与是单务和无偿的。所谓单务,是指赠与人负担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对等给付义务。另外,赠与人将其所有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尽管可能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但不以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为代价,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如赠与人将金钱或物品即时赠与受赠人,该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起生效,赠与人当然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赠与物除外)。这种现实赠与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在案件中,所谓赠与是在虚构、编造的条件下进行的,这种赠与与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是相悖的,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认为是赠与。”王建安说。
婚介 是否应“连坐”
有些人认为,很多案子中,被害人之所以上当受骗,与这些非正规婚介所发布的虚假征婚信息有着密切关系。婚介机构为婚托提供作案对象、帮助打掩护,婚托所得赃款与婚介机构平分。二者相互袒护、共同谋利,应当属于共同犯罪。
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杨学飞认为,婚介机构将征婚者介绍给婚托后,其介绍行为看似已经结束,也未实际参与诈骗对方财物的行为,但与婚托的约定体现出骗取应婚者财物的结果,双方持共同的主观故意。从行为分析,婚介机构为婚托清除犯罪障碍、事先通谋的隐匿行为均是指向同一犯罪诈骗,其为婚托创造了犯罪条件、提供了精神帮助,是被害人最终财产受损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因。从结果分析,婚托之所以自愿将赃款与婚介机构平分,恰恰说明了婚介机构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婚介机构作为婚托实施诈骗的帮助犯,在婚托对应婚者实施诈骗时,并非每次事前都有言语沟通,但对于诈骗一事,双方都心知肚明。婚介机构与婚托的行为总是围绕一个犯罪目标,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他们行为的总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虽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二者并没有进行清晰的预谋和分工,但婚介机构对于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足以与婚托成立故意的共同犯罪。
支招 如何识别婚托
作为一名征婚者,如何避免婚托欺骗呢?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峰建议说,骗子的惯用伎俩是隐藏真实身份信息,想方设法回避查看证件的要求。这是对婚托最简单的识别方法。征婚者由于结婚目的强烈,希望通过一两次见面就解决婚姻问题,导致其过分地满足对方要求。婚托虽然前期做了不少“培养感情”工作,但因目的是为了骗财骗物,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就是短时间内要钱。对于应婚者而言,仔细选择合法登记的婚介机构,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受骗。查询登记信息、证照及观察婚介所的办公地点、人员及婚托信息等方法都会使你核实到婚介机构的真实情况。另外,不要盲目交款及交款时必须索要发票。在婚托诈骗中,近80%的被害人发现上当后不会主动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这为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被害人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及时报案不仅有助于及时取证,也可使损失得以弥补。
“我听说有人听信了富婆招婚的信息,连续被骗了三四次。”吴伟峰最后提醒,“对那些条件好得离谱的征婚人,一定要保持百分之百的警惕心,哪儿有那么多好事,找你结婚还给你巨额财物,这和中奖骗局一样的套路,如果你相信这样的"惊喜",那么你就离被骗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