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赖掉他人公司的货款,伪造国家公文称因质量被罚,依据伪造国家公文上诉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公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新郑市农民王某经过市场调查,决定利用内乡县养殖业迅速发展的势头供销本地水泥瓦。2003年元月份,王某从新郑某机制水泥瓦厂代销机制瓦10000块,价值30000元。到了8月份,王某将代销新郑某企业机制瓦销售过半,并向该企业支付20000元货款。看着剩下10000元的货物,王某觉得到手里的钱又给别人太可惜。一时被金钱冲昏头脑的王某在新郑市私自伪造内乡县技术监督局的《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技术监督封存通知书》和《伪劣产品处理结果》等公文各一份,并通过电话联系他人私刻内乡县技术监督局公章加盖上列公文上。王某为了瞒天过海,依据伪造的公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郑某企业赔偿其因机制瓦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11700元。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内乡县技术监督局根本没有对王某代销的机制瓦做出处罚,该公文系王某伪造,王某没有想自己会在法庭上现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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