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挖沟,施工单位未设警示标志。郑州一女子骑电动车回家,不慎掉到施工方挖的沟里摔成重伤。这起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郑州市民肖女士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施工方郑州市某建工公司告上法庭。
2011年6月8日晚,原告肖女士骑电动车在政通路上由东向西行驶,经过七一三所家属院北门口时掉入路上开挖左右各1.8米长的深沟中,严重摔伤。事后了解到,该沟系第二被告郑州某建工公司从第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承包的雨污水改造工程施工所挖,第二被告在城市道路上施工挖沟,竟然没有在施工地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原告严重摔伤。原告摔伤后,当场昏迷,后经目击者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经民警出警证实路面挖开是导致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
原告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接受紧急治疗,住院27天。经诊断:原告鼻外伤、鼻骨骨折、口唇外伤、牙齿折断、颅脑损伤、右外肢外伤、头面部外伤等。原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3951.55元。原告遭受此次事故后,面部留下疤痕,身心都受到了难以弥补的巨大创伤。
原告认为,本案中的市政改造工程系第一被告管理的项目,第一被告应当承担管理责任;第二被告系实际施工方,实际施工过程中在道路上挖沟,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严重过错。因此,二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与二被告联系协商,二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脱,对原告是伤情不闻不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10月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