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古便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可如今,在有些人心中,“孝为先”的说法渐渐被“房为先”、“钱为先”的观念所代替。于是,下面这个“典型”的亲情官司,似乎也变得司空见惯、顺理成章了。麻木中,“孝道”沦落了,贬值了。静下浮躁的心想想吧,房子和金钱真的那么重要吗?对父母尽孝,真得分分厘厘计较得那么清楚吗?
2011年9月2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原告李秀英1933年出生于河南省辉县,今年78周岁,育有六个子女确无一愿意赡养。
原告诉称:婚后先后生育六名子女,即本案六被告,均已结婚成家,且工作稳定,有稳定的收入。原告现已年迈,无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但六被告未支付原告赡养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一项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李秀英已78岁,且无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作为原告子女的六位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赡养和扶助义务。原告要求其子女赡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承担500元的赡养费过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赡养费,本院暂酌定为每月800元。如确因需要增加赡养费的,原告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李秀英每月赡养费900元,由六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150元。
古人云“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