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观点”应是人民法院的一种信仰。什么是信仰?信仰就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那么为什么是“群众观点”?
众所周知,法院是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和阶级冲突、维护社会有效运转的最后一道阀门。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并不是我国传统权力架构的组成部分,它源自于西方国家,其中尤以美国最具代表性,它是将权力制衡理念作为政治体制架构之本,而法院即是作为相互制衡的三极权力中的一极而存在,这种体制模式也就决定了其法院的性质,只能是社会契约下的公共产品提供者。相反人民法院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的产物,这也有就决定了它的性质,不是权力制衡中的一极,而是议行合一下的民意执行机关。
人民是个政治性词语,它的对立面是敌人。那么在法院前面加上人民这一个限定词,含义自然可知,人民法院即是人民的法院。而人民中的绝大多数又是群众,所以人民法院也即是群众的法院。群众的法院自然要按人民群众的意志去司法,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的法院唯有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才能根固其人民民主性质。
一个向往和谐发展的社会需要一个有共同理想追求的群众基础,而这个群众基础就是这个社会的信仰。我党也正是始终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这个信仰,才能领导我国繁荣富强于世界民族之林,那么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就更要树立这个信仰,因为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根本,作为人民法院有机组成的个体,每个干警就要将这种信仰内化于灵魂深处,使其成为永恒,并将这种信仰时时刻刻体现在为民司法的实际行动中去。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