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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开道德的倒车

  发布时间:2011-09-22 10:42:58


    上个月刚发生了江苏南通大巴车司机殷红彬救助被撞倒的骑三轮车的老太太却被她诬陷为肇事逃逸事件,近日媒体又频频曝出老人摔倒在地无人敢搀扶甚至致老人死亡事件,这深深刺痛了我,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了?追根溯源,南京彭宇案和天津许云鹤案难辞其咎。法院的判决出了什么问题?给社会起了什么样的导向作用?

    残酷的现实就是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判决的作出诱发了整个社会的“救助恐惧症”,看到摔倒的老人,谁都不敢轻易地去伸手扶一把了,更有甚者冷漠围观、见死不救!这对法院,对法院判决而言,是何等的悲哀!正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法院判决充当“不公正”的角色,给社会以不良导向,那有之不如无之!

法院裁判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法官的主观腻断或任意推测。当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扑朔迷离的时候,法律对这类民事纠纷设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受伤者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是其指认的肇事者所为,那法院就应当作出所谓的肇事者无责任的判决。而彭宇案中,南京法院作出的荒唐判决却认定“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人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对许云鹤的判决同样滑稽可笑,“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所谓的“常理分析”、“可能性比较大”、“不能确定”、“不能排除”、“必然”、“定然”,极力地彰显了法官在不看证据、不讲“事实”、不顾举证责任情况下的主观腻断、任意推测,甚至是枉法裁判。按这些法官的“常理”,中国没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雷锋不存在,人不是你撞的不要理就对了,你救人就说明人是你撞的。法官可以不高尚,但却不能以龌龊的“小人之心”来度君子之腹,更不能以此来影响法律的公正判决,作出亵渎法律、令公众哗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笑柄的“恶判”。

    公众期盼法律来维护道德、伸张正义,促进社会文明向更高境界发展,然而这些“恶判”却使法律开了道德的倒车,沦为对法律自身的嘲弄和蔑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设定的已获公众广泛认可的诉讼规则,而这些法官对法律规则和公众意愿的任意违背,直接陷自身于违法状态以及公众的嘲讽和唾弃中。尽管法官可能是出于对作为弱者的受伤老人尽可能给予法律救济的“善良初衷”,让因真正肇事者逃逸而无法获得赔偿的老人以“法律”、“判决”之名享受助人为乐者的“替代赔偿”,然而,法官的“善良”却深深伤害了助人为乐者的感情和利益,使之成为了新的弱者;损害了公众“好人好报”的公正理念和诚信道德;在个案受伤老人获得不应得赔偿而窃喜的同时其也被定到道德的耻辱柱上;使整个社会陷入了“救助恐惧症”——面对摔倒老人,大家不是袖手旁观,就是见死不救,或者心有余悸而又难抑善心,于是先收集证据再出手相助,防止被救者“反咬一口”。 个案“恶判”虽然表面上使老人获得了“救助”、“赔偿”,实际上,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负面示范效应使更多的老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人类是经验主义的动物,好心救蛇的农夫却被蛇咬了一口,那他再也不会救蛇了!对冷血无情的蛇来说尚情有可原,但对高度社会化、文明化、高智商、高道德的人类而言仍为个人私利而抛弃良心道德、“以怨报德”,真是令人寒心!谁都不傻,救人者却遭被救者否定,这种精神和物质上的挫败经历都会刺激救人者乃至社会公众“吃一堑长一智”,下次绝对不会出手相助了。而法院在真相不明情况下对救人者的随意否定,更加强化了人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好人不能做”的经验主义。这可悲的、扭曲的“经验主义”激烈地挑战着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似乎几个判决一夜之间就将中国人的道德水准拽到了谷底。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对人的最低要求。你可以不高尚,但你不能违法。现行法律无法超脱于社会习俗而存在,法律对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至关重要。法律应当维护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而不能开道德的倒车。如果法院以法律之名作出的判决却深深伤害了公众的道德观、正义观,给社会以负面示范,那么我们法院、法官必须深刻反思、检讨自己,让自己的司法行为切合“良法之治”,让作出的判决保护和激励道德高尚的行为,促进社会道德和社会文明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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