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前不久,根据郑纪办[2001]17号《关于转发中共河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对2000年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1995年至1999年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进行“回头看”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我院1995年至2000年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并接受了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成的检查组的检查。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在党政纪处分执行工作中的职责,并使广大干警对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问题人人明白,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有关规定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
1、处分决定的宣布
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由下达决定的机关30日内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党委、支部或指定范围内宣布。属报批的案件,呈报单位自接到处分决定的批复后,由其单位负责人在30日内按指定的范围宣布。
有关单位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的,应向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以书面形式申明原因。对既不按规定时间宣布,又不申明原因的,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2、处分决定的送达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违纪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处分决定给受处分人一份。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
人事部门和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送达处分决定应有送达回证,受送达单位必须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收的,由所在单位注明,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处分决定的执行、执行程序及期限
1、党纪处分的执行
(1)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予以调整。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职务工资。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职务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适当安排。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二档职务工资。留党察看期间不得担任党内任何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公职的,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三档职务工资,职务降低两级以上(含两级),另行安排工作(或明确待遇)。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2、政纪处分的执行
(1)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受处分期间(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影响期内遇有应该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得影响期满后办理。
执行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从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2)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职务工资,职务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另行安排工作。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遇有高待遇低任职的,撤销其高待遇,同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受行政开除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五年内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录用。
(三)执行中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1)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和级别不能高于降低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和级别。
如降低后的级别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
(2)受处分后工资已在本职务内对应最低级别或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级别工资或最低职务工资档次。
(3)因同一错误受党政纪双重处分,涉及降低职务和工资的,按较重的处分执行。
(四)处分决定执行的程序及期限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及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决定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执行期限一个月。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以及受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其受处分前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根据处分种类办理。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所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五项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2、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行政处分的解除时间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撤职处分两年。
二、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中,本院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1、监察室职责:负责对其做出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及解除。监察室应在做出处分决定后30日内在全院范围宣布,处分决定做出后3日内送政治部一式三份入档、备用,并及时送达受处分人。处分到期后应按时解除并送达。
2、机关党委职责:负责对其做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机关党委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于3日内送政治部一式三份入档、备用及送达受处分人。
3、政治部职责:负责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入档,实际执行中有关职务、级别、工资问题的处理和受处分人受影响期内年度考核问题的处理。
上述部门要按照内部分工将责任一项一项落实到具体人。
三、监督检查
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共同组织实施。定于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的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2、处分决定是否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3、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执行,执行的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4、年度考核中,因受处分应受影响的问题是否落实,有无违规确定等次、晋职、晋级的情况;5、处分决定执行中的其它问题。
四、责任追究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问题比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也可追究领导责任。
本通知,望各单位于政治学习时间传达。
(郑中法[2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