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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虽不足1克 依法获罪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07 10:31:57


    9月7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新杰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现年32岁的被告人朱新杰,系河南新郑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23日被新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6月23日下午,新郑市居民李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新杰表示想购买毒品,当晚被告人朱新杰先到新郑市人民路西岸小区李某家楼下将3000元毒资取走,后又携带毒品至李某家楼下,将一包冰毒和四粒麻古交给李某时,朱新杰被早已得知线索现场布控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朱新杰贩卖给李某的一包冰毒重0.22克,四粒麻古共重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新杰明知是毒品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罪的概念是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达到14周岁就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于本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有所列举的严重情形的,则处罚更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还规定了两种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处罚情形。

    像本案被告人贩毒遂不足1克,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再次告诫人们远离毒品,不要只为暴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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