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你听说过吗?如果在签订了保险合同后发现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打错了该怎么办呢?
2011年9月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建(化名)签订的保单中的“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现金价值表”为中国保监会依法备案的现金价值表,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2010年2月4日,张建向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投保,投保险种为健康是福终身寿险(主险)和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附加险),张建投保后,恒安标准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承诺后出具保险单,2010年2月9日张建在保单回执上签字进行确认。张建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签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为张建,被保险人为张建,主险合同保险金额5万元,保费825元,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费1405元,保险费合计2 230元,保险费缴费频率为年缴,缴款期限20年,保单还载明了主险和附加险的现金价值表。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建和恒安标准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均发现双方所签订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现金价值表有误,与该险种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不一致,经核对,张建与恒安标准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与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不一致,保单中的附加险现金价值数额前5年为0,第6年至第16年的现金价值额为 96.18, 296.23, 555.25,874.27, 1254.8,1699.27,2209.16,2787.6,3436.93,4161.25,4965.83,中国保监会备案的附加险现金价值额前5年为0,第6年至16年的现金价值额为13.67, 32.39, 51.54,71.09, 91.07,111.47, 132.33, 153.65,175.54,198.09, 221.33,16年之后的亦不一致。
现金价值表出现错误是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打印系统中设置了错误的打印指令,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均把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误认为正确的。保险公司发现错误后及时与张建沟通更换保单,但张建予以拒绝。
张建认为,现金价值表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保险保障,其与现金价值表关系不大,拒绝予以更换。
无奈,2011年1月26日,恒安标准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与张建签订的健康是福终身寿险(主险)和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附加险)保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变更双方签订 “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的现金价值表为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条款均系在保险利益原则及其他原则指导下制定出来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恒安标准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误认为是正确的现金价值表而出具,投保人亦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误认为是正确的价值表而接受,故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附加险现金价值表存在误解。所谓现金价值表,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可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合同本身累计的价款,现金价值是人身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人身保险兼具储蓄的性质,投保人在投保期间除了能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之外在解除合同时还能够得到扣除保险公司约定费用之外的价值,现金价值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可以认定现金价值表为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如果按照备案的现金价值表计算,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告在投保第6年退保时应得到的现金价值为683.5元(公式为:保险金额5万元除以1 000乘以现金价值额13.67),第16年应得11 066.5元,如果按照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表计算,第6年应退得4 809元,第16年应退得248291.5元,如果该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下去,恒安标准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将遭受较大损失。由以上分析可知,恒安标准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与张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现金价值表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合同及合同条款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为了保护原、被告合法权益,维持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应变更双方签订保单中的“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现金价值表”为中国保监会依法备案的现金价值表,该备案的现金价值表连同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及其他事项经过了中国保监会的审核、批准并依法备案,备案后的现金价值表及其他事项适用于该险种的所有保单。本案附加险现金价值表变更后,双方继续保险合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