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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证据规定 坚决杜绝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11-09-05 16:35:49


    今年四月,一个案件以出人意料的方式,迅速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映,甚至引起地震般的反映,成为各级媒体曝光率奇高的一个焦点案件,说的是河南省商丘市一农民赵作海,虽然客观证据相互之间有矛盾,但由于其有多次有罪供述,最后,经省市两级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富有戏剧性的是,在赵作海入监执行十一年后,今年四月,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又重新回到了赵作海所在的村庄。很快,赵作海案系冤案的消息迅速传播,省市法院迅速行动起来,启动对冤案的再审程序,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判决赵作海无罪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对当年参与该案审理的两级法院法官进行了错案追究。冤案得以昭雪,结果虽然令人多少有点欣慰,但对赵作海来说,亡羊补牢却为时太晚。这个案件的产生,再加上此前出现的佘祥林案和杜培武案,又一次对司法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归根结底,冤案的发生是法官在审查认定证据过程中因对证据采信的错误造成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即是对证据的审核采信问题,再一次刺激了司法人员的神经。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按照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任务要求,坚持处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思想,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规定),这为司法机关重视程序正义,杜绝冤假借案的出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两个规定的施行的重要意义

    首先,两个规定的施行,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因为,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刑事诉讼活动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只有建立和健全证据规定,才能保证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努力使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事实。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审查认定的规定比较宏观、原则,尤其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程度的刑讯逼供现象,最终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因此,两个规定是我国当前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

    其次,两个规定的施行,是改变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保障人权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几起冤案的发生,无一例外的情况是,被告人都受到了刑讯逼供,甚至有的被告人的亲属也受到了牵连。由于案件客观证据不足或现有证据之间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办案机关就只有通过从被告人处逼诱证据来印证其自以为是的事实判断,勉强定案,最终铸成冤案。两个规定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从而使刑讯逼供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进而督促司法机关将功夫下到收集合法证据,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方向上来。

    再次,两个规定的施行,是防止冤假错案的迫切需要。我国在个别死刑包括死缓案件上出现问题,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死刑的证明标准把握不足。在有罪推定的观念指导下,将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下,则降低标准,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并适用重刑。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案件中均存在重大疑点,对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勉强定罪,从而出现冤假错案件。要防止再次发生冤案,除了需要办案人员改变观念,提高素质,更需要在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上强化刑事案件办理,尤其是强化刑事案件的纠错机制。这需要严格规定证据证明标准,除了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上认真把关外,还要在制度防范上使其得到落实,从而防止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最后,两个规定的施行,是从程序上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院形象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能够认定案件事实, 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容易导致被告人被屈打成招,按办案人员的需要“交待事实”,从而酿成冤假错案,这不仅侵害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两个规定的施行,能够提高司法人员重视程序正义的意识,防止冤案的再次发生,通过审理案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院的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二、认真落实证据规定,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定,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两个规定的颁布实施,给每一个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两个规定,领会其深刻的实质内容,并将规定运用于日常的工作当中,同时,还要自觉学习业务知识,尤其是刑事法律、法规关于证据的取得、出示、质证、认定、排除的规定,努力提升业务素质,不断适用新情况、新形势对法官的要求。

    第二,注重发挥庭审功能,重视法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

    根据两个规定的要求,合议庭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切实发挥庭审功能,对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供的每一个证据,都要认真核查其来源、取得程序、方式方法及证明的内容与证据是否一致进行认真审查,如对物证、书证要审查来源,是否为原物,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扣押物品是否有清单、笔录、签名,是否有辨认笔录;对证人证言要审查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如是传来证据,应当按照线索寻找原始证据,要审查证人与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有无作证能力,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对被告人的供述,如果被告人提出司法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必要的时候,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表进行核实,如被告人有翻供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要看鉴定材料的收集、保存是否合法,鉴定形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等,如果合议庭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者证据与其证明的事实之间有矛盾或者对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而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合议庭应当主动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据,从而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

    第三,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意识,注重程序公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实体公正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追求的最终目的,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对实体公正给予了过分的关注,甚至忽视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从而导致法官以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出现了像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难以弥补的创伤,对法院形象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基于此,人们又重新认识到了程序公正的价值。注重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就是注重执法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其实质内容的核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维护人权。其中,排除非法证据,寻求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一致性,是程序正义的最主要内容。在两个规定中,对非法证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欺骗、利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其他几种证据,如有证据证明其来源、收集方式、方法、程序有违法情形,也要果断予以排除,从而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司法要求,以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和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必将会促进我们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的铁案,提升法官和法院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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