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修车却发现车主意外死亡,修车人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者及亲属损失共计209877元,2011年3月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16 日,被告李某的豫AA1109号货车在受害人宋某家附近,被告的门口停放,早上7点钟左右,被告让受害人宋某上车去拿钢丝绳,宋某因不慎从被告车上掉下来致当场死亡。宋某死亡后,被告未给予任何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养老费、抚养费元、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9877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受害人宋某因为自己的农用车辆出现故障,无法启动,找到被告李某,请求李某开车帮助启动车辆,受害人宋某到侯某家借了钢丝绳,和李某一起到宋某的农用车辆处。停车后,被告李某便下车到受害人宋某的家里面,只有宋某一人在外面。几分钟后被告从宋某的家中出来时,发现宋某已经躺在地上,后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宋某是被告李某在帮助其拖车的过程中意外死亡的,被告李某是帮工人,受害人宋某是被帮工人。受害人宋某死亡的原因不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对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的帮工行为和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死者家属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