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在网上发布帖子,组织“驴友”前往新乡辉县市某景区旅游。帖子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2010年12月1日,“驴友”徐某某(男,62岁,已死亡)通过王存某在“洛阳驴友”王洪某(本次旅游小组长)处报名参加旅游(该小组参加旅游共11人)。2010年12月4日上午63名“驴友”由召集人杨某联系租大巴一辆前往景区旅游,途中由临时指定的会计对每个人先行收取住宿费50元加门票费20元(共计70元),多退少补。到达后由会计集体购票进入景区。下午5时许,“驴友”徐某某和其他3名年龄偏大的“驴友”未能跟上,为赶上大队,“驴友”徐某某带领其他三名“驴友”从小路(未按召集者指定的路线行走)追赶队伍(景区内该小路口未设立“危险、禁行标志”)。途中,“驴友”徐某某不慎从高约20米的悬崖上坠崖身亡。经查,事后由本次旅游的临时会计予以决算,每人剩余A费3.85元,每人返还A费3元,剩余0.85元(63人合计53.55元)用于召集人召集本次旅游所支出的电话费。事故发生后,景区已就该事故对受害人达成赔偿24万元的赔偿协议。那么,本案中“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小组长王洪某、“驴友”王存某、景区、徐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据《公民与法》第8期)
答案分析:
本案中对于“驴友”徐某某的意外死亡,景区应承担主要责任,“驴友”徐某某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人没责任。理由如下: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或游客到经营场所消费时,经营方应当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和条件,造成消费者或游客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徐某某等“驴友”买了票到景区旅游,景区依法应对其安全等负责。可是,景区明知走小路危险而没设立“危险禁行”标志给游客提醒,造成徐某某坠崖死亡,所以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之所以“驴友”徐某某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是因为该属于成年的正常人,理应注意景区的安全,特别是在掉队时不按指定路线去追队伍,而是抄小路时不慎坠崖死亡。那么,该对自己的失误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再说其他人为何不负责任。因为产生民事责任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对损害事件有内在的关联性,即对损害事件应有因果关系。可是,本案中的其他人员与徐某某的死亡没有这种关联性和因果关系。比如拿本次活动创建人杨某来说,他在发帖招集驴友时已经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应当说,他的发帖是订立本次驴友旅游合同的“要约”。按照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也就是说,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合同一旦成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应当依法履行,违约者应当承担责任。既然“驴友”徐某某响应了创建人杨某发帖中已经声明的“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的要约,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驴友”在旅游中发生的风险就要按合同规定办。简要之,即“驴友”徐某某同意了创建人杨某发帖的要约,就证明同意“活动风险自负”,所以,自己不小心坠崖死亡与其他驴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