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你可得小心,这不,最近吴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她一不小心买了套权属有争议的房子,这让他懊恼不已。
吴女士是商丘柘城人,来郑州做水果生意已近十年,之前她们全家一直在外租房子住。半年前,他从老乡口中得知一个朋友有套二手房想出售,地段好,价格也便宜,吴女士就和丈夫商量买下这套房子,当时夫妻俩在水果市场比较忙,加之女儿成绩不太好,丈夫一直在为给孩子找个好学校读书忙得不可开交,吴女士就把买房的事全部委托给了好朋友荆某。
接下来的事让吴女士始料不及,原来,他多年辛辛苦苦攒钱买下的这套房子是套“问题”房子,房子的权属有争议,争议双方正为这套房子打着官司呢。
事情是这样的,这套房子原来是杨某、陈某夫妇所在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丈夫杨某名下。之前,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此房卖给了宁某,杨某以陈某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妻子陈某、买方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陈某和宁某签订的《购房契约》无效并判令宁某立即搬出诉争的房屋。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此购房协议有效并判令杨某、陈某夫妇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宁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宁某签订的《购房契约》合法有效,并判令陈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宁某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后陈某夫妇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此判决。陈某还是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就在这份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杨某隐瞒了房屋权属争议的事实,又通过朋友把这套房了卖给了吴某,并且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直到有一天,法院找到吴某,给其送达开庭传票,吴某这才知道自己买的房子是“问题”房子,此前宁某已在此居住长达五年。宁某现在把房屋登记部门、吴某、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屋管理部门违法为吴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法庭上,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
房屋管理部门辩称其为吴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驳回宁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也感到十分冤枉,称其是善意取得该房,她在购房时不知道房权争议的情况,卖方杨某也没有将房屋争议的事实告诉她。且本案系不动产之争,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准。且吴某在购房前从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产权人杨某是100%产权。至于法院对杨某夫妇与宁某关于此房的判决,不能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房管部门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杨某则辩称:本案房屋是其个人私产,已经合法登记,其享有所有权。其妻陈某与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因未经其同意及事后的追认,因此二人所签购房契约是无效的,虽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因该判决违背事实,损害了杨某的权益,且其已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故此判决效力待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某与杨某、陈某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之争,已被法院依法确认给宁某。虽然杨某仍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已不具有实际权力,该房屋应为生效民事判决所执行的标的物。杨某明知判决已经生效却拒不执行,恶意将自己已丧失所有权的房屋转让给吴某,由此给吴某造成的损失,吴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且吴某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到房屋所在地查看房屋状况,属重大过失,因此,吴某述称自己为善意取得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赠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本案房屋买卖双方在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虽然提交了杨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屋已被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给宁某,房屋权属依法发生了强制性转移。因此,杨某与吴某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未提供上述法律文书,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吴某名下,不符合上述《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鉴于卖房人杨某向吴某隐瞒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故房屋登记部门在此次房屋转移登记中不承担过错责任。故依法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为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买卖二手房,事先查清房屋档案很重要,若自己查档,可先咨询律师,或有专业人士陪同。查档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核实身份,房东是否就是房屋产权人,是否具有交易资格,需带上房东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查档时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及产权委托书。二是查清房屋来源,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还是拆迁安置房等,有些房屋类型如拆迁房的产权人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决定权,须按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三是查清该房屋是否有抵押、典当等债务问题,以防发生经济损失。四是调查该房屋是否有产权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