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算命先生”因给他人算卦不够准确而遭到挨打,经民警调解获得赔偿后,“算命先生”仍感吃亏,于是就将打人者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等费用。2011年9月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算命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来,“算命先生”名叫张朝阳,是登封市石道乡的一位农民,平时以从事生命预测为副业。2009年2月12日上午,张朝阳受邀到邻村村民王某家里为其算卦。见面后,张朝阳看了看王某面相说:“你今年运气不好,近期可能有灾祸发生。”王某本来正为生活不顺郁闷,听后这句话非常气愤,当即说张朝阳胡乱算卦,并骂他“狗嘴里吐不出象牙”,双方由此发生打架。落于下风且面部受到轻微伤害的张朝阳见状不妙,赶紧打电话报警。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主持调解下,张朝阳自愿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张朝阳医疗等费用350元了结此事。然而,时隔两个月后,张朝阳发现王某赔偿其350元损失,远远不能满足治伤需要,于是就将王某告到法院索赔全额损失。但因其将王某名字中的“怀”字写成了“槐”字,结果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2010年11月22日,不甘心“失败”的张朝阳,再次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调解,是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根据法发[2009]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朝阳和被告王某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上,有原告张朝阳本人的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被告均应按该协议履行。同时,原告张朝阳在起诉时,未对调解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径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违背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朝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朝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