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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客车上摔伤引发的官司

  发布时间:2004-02-18 09:56:21


    乘客帮助他人在客车上卸货时一不小心掉了下来摔伤,在双方调解过程中,客车却被别人推到别的地方扣押了起来,车主索要客车,乘客的母亲王三妮却声称是司机和售票员没有看管好车辆。车主和运输公司把指挥推车刘其民和王三妞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刘其民和王三妮承担败诉有责任。他们没有想到找人推车也侵犯别人财产权,结果造成没有索要成医疗费,反而自己掏腰包反赔车主和运输公司6074元。

                                          乘客在客车上卸货摔伤

     2003年元月,河南某客运公司高新伟承包了郑州到许昌的路线,每月向运输公司交纳管理费、养路费、客运费、进站费等各种费用3037元,并在9月份向许昌运输公司交纳停车费140元。高新生决定在9月以后几个月的生意旺季多挣一些钱。

    2003年10月23日下午5时,高新伟的司机肖国增驾驶客车到达新郑客运中转站时,有位新郑乘客要求下车卸货,恰巧新郑市某单位王三妮和儿子郜小三也在这时下车。郜小三乐于助人,就爬上客车帮助同乡卸货,他在客车顶上往地下扔货物时,起身过猛促使其头重脚轻从客车上摔了下来。王三妞发现儿子从客车上摔下来,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受伤的儿子送往新郑中医院治疗。

                                           他人推车是否属于扣车

  

    事故发生后,王三妮要求肖国增赔偿儿子摔伤的一切费用,因为儿子是在他开的客车上摔下来的。肖国增没有办法,只好打电话让车主高新伟解决此事。高新伟认为,郜小三是在替他人卸货时摔下来,不是客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应该承担其儿子的医疗费。双方为此急吵了起来,围观看热闹的群众越聚越多,高新伟和司机都不是本地人,害怕因此会造成不利的因素,就拨打了“110”电话,让公安机关介入此事。公安民警接到指令赶到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在客运站发生的纠纷,让他们听从路政人员的处理。由于分歧太大,双方就医疗赔偿问题没有调解成功。高新伟只好让肖国增和售票员把客车停放在客运公司等候调解。

    2003年10月24日下午,高新伟在等待客运中转站再次调解过程中,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三妮把这一情况向其亲戚刘其民说明后,刘其民带领一帮人将客车推到一家修理厂,要求肖国增和售票员赔偿儿子住院期间花去的医疗费1000多元,否则,就别想将车开走。

    高新伟得知情况后,找到王三妮,要求她返还客车,就事说事,不要影响他跑运输。王三妮却声称,他应该找肖国增和售票员要车,因为肖国增开车发生的事故,她只是要求肖国增和售票员赔偿儿子的医疗费。另外,她也不会车,根本就没有扣他的车,王三妮拒绝高新伟的要求。高新伟又找到指挥推车的刘其民理论,刘其民却说他没有推车,这事与他无关。肖国增和售票员说他们只是高新伟雇佣的工人,对此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牵连,要求王三妮不要把这起事故涉及到他们。双方一直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共同点,致使客车在汽修厂停放了二十多天,这对高新伟来说客车停运一天就要造成一百多元的经济损失。

    2003年12月,高新伟和运输公司把指挥推车的刘其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其民返还扣押的客车,并赔偿因他扣车造成的4200元的损失。在法庭上,王三妮作为证人证明该车是她找人推走的,目的是为了让该司机和售票员拿钱给儿子治病,被告刘其民没有推走原告高新伟的客车。因为高新伟没有证据证明刘其民推走自己的客车,只好撒诉。

                                          推走客车已构成侵犯财产权

    2004年元月14日,高新伟和运输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王三妮也追加为被告,再次向把刘其民推到被告席上。

    高新伟和运输公司诉称:2003年10月23日下午,原告司机肖国增驾驶原告的客车到新郑客运中转站进站后,到站乘客、货主及司乘人员下车,新郑货主高爱玲有货要卸,被告王三妮之子郜小三上车卸货从车上摔下来。事故发生后,客运中转站负责人主持调解,被告刘其民作为伤者一方的全权代表,2003年10月24日下午,在双方等待调解过程中,被告刘其民指挥他人将原告客车推走致使原告无法营运,原告曾向当地派出所反映,在随后时间内我方多次要求被告放车,但被告不予放车。为此,我方曾向法院起诉,但庭审中被告王三妮作为被告刘其民的证人,承认是其找人将车推走予以扣押,故增加王三妮作为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营运客车价值3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害给我方造成的停运损失6074元。

    而被告王三妮和刘其民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不能成立,刘其民根本没有指挥他人推车,王三妮也没有时间及能力推车。原告应诉的应该是其司机及售票员,而非二被告。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三妮之子郜小三在高新伟客车卸货时,从车上摔下来受伤,被告王三妮以该车司机和售票员赔偿医疗费为由找人将该车予以扣留。被告刘其民在事故发生后,以受伤者一方的亲属身份参与此事的处理,曾指挥别人并参与推车,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二原告的财产权,因该车是营运车辆,二被告应赔偿扣车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其没有扣原告的车,但其在本案审理的陈述和证明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扣了二原告的车,故二被告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其民和王三妮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二原告的客车,并赔偿其扣车期间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6074元。

    事后,刘其民感到冤枉,没有想到指挥他人推车也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他觉得是自己花钱买来了教训。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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