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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委会保密工作应当加强

  发布时间:2011-09-01 15:18:01


    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机构,起着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审判事务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访的“骨头案”、“钉子案”有决定权,一旦审委会研讨案件情况或作出的决定提前泄露,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法院在召开审委会时没有保密意识,造成许多严重不符合保密规定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没有专门的、具有保密设施的审委会会议室。

    二、审委会研讨案件时参会人员随意进出和接打电话,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会场找人、办事,会风混乱。

    三、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缺失,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委员没有回避。

    四、召开审委会时对案件汇报人没有参会要求,所有案件汇报人甚至全部坐入会议室内,一边听审委会委员对其他案件的讨论,一边等侯汇报自己的案件。

    五、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相关案情材料保管、处理不严谨,只管不计范围地发放,没有秘密案件材料收回、销毁制度。

    六、审委会会议记录管理混乱,存在多人记录、替会记录、记录随意存放、应当归档的记录不能及时归档等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加以规范。

    一是要设立专门的具有保密设施的审委会办公室,最好设在一个楼层的最边端,并设隔离门,营造良好的研讨案件环境。

    二是要强化审委会工作纪律,所有参会人员要关闭手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出审委会办公室。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和进入审委会办公室。

    三是尽快完善审委会回避制度,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一律不得参加研究相关案件的审委会。

    四是设置等侯汇报休息区,所有案件承办人一律在此区域等侯汇报案件,不接到审委会工作人员的通知,一律不得进入审委会会场。以此形式杜绝不同案件的承办人同时进入会场的问题。

    五是健全审委会秘密案件材料收回、销毁制度,严防案件秘密材料外泄。

    六是要指定专门的审委会记录人员,尽量减少替会记录和多人记录现象。购置审委会记录专用保险柜,专门保存审委会记录。对已经使用完毕的审委会记录本,应当及时编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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