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苗某明知盗古墓犯法,为赚取高额的车费,先后五次开车将盗墓人员拉到古墓现场。8月29日,新郑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苗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41岁的苗某是新郑市城关乡人,以开租车为生。河南新郑一处古墓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处古墓位于苗某家的村南头,一伙盗墓人员早已预谋已久。2009年12月的一天,苗某的好朋友苏某伙同他人商量到古墓盗取文物,苏某让苗某驾车接送其同伙,并称给苗某高额的车费,苗某想都没有想便爽快地答应了。当天晚上,苗某开着面包车来到苏某的家,苏某家里有十几名同伙人。大家商量之后,苏某吩咐苗某将其中六人以及盗墓用的工具拉到墓地,然后等盗墓人员的电话通知,再去墓地接他们。苗某将六名盗墓人员送到墓地后,便开车回家了。第二天凌晨二点多,苗某接到盗墓人员的电话,他便开车到达墓地,将六人送到苏某家里。一年多的时间,苗某先后五次接送盗墓人员到韩王陵墓地实施盗掘,并提供盗墓信息。因盗古墓坚不可摧,苏某等一伙盗墓人员没有得逞,直到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明知他人盗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仍然参与接送盗掘人员,并提供盗掘古墓葬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掘古墓葬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苗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苗某事先没有参与预谋盗掘古墓,也没有到古墓地实施盗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苗某在庭审中的认知态度,以及案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