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小微和焦少阳是恋人关系,在同居期间两人在被窝里牛小薇给焦少阳打下一张十二万的欠条,后来两人分手后,焦少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牛小薇支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
37岁的牛小薇与40岁的焦少阳两人均离异,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5月份,两人在家人朋友的见证下订婚,后开始了长达一年的同居生活。牛小薇与前夫离婚时,巩义市金城大厦704商品房住宅房子判给了牛小薇,因为房子当初买的时候是首付,后为了交房款,牛小薇在一天晚上向焦少阳提出自己需要12万元交房款,虽然两人已订婚,结婚是必然的事情,但是焦少阳还是有些担忧,自己拿12万付房款,房产证上是牛小薇的名字,万一以后牛小薇不跟自己结婚,那自己岂不是人财两空。于是就向牛小薇说,钱可以给你,但是为了防止你变卦,你要给我写一个条子,于是在被窝里牛小薇给焦少阳写下了借据。
事后,牛小薇向焦少阳询问过借条的下落,焦少阳为了不影响两人感情,就说借条在洗衣服时被洗衣机搅坏了。两人当时正沉浸在幸福之中,后来就都没有再提。同居后,焦少阳曾向牛小薇表示想要个孩子。2010年初,牛小薇怀孕后瞒着焦少阳到医院做了人流,焦少阳知道后,两人大吵一架。焦少阳一气之下提出退婚,两人分手。分手后,焦少阳多次向牛小薇索要自己借给她的12万元,牛小薇以为焦少阳没有了“借据”就拒不偿还。后焦少阳向法院起诉后,牛小薇辩称,“借据”是自己书写,但对借据时间有异议,并说当时二人处于热恋,书写该借据是给对方一个承诺,该借款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
巩义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牛小薇给原告焦少阳出具“借据”一份,记明:“牛小薇买金城大厦704房因急需现金,今借焦少阳现金壹拾贰万元(12万元)备注:牛小薇和焦少阳婚前购房。借款人:牛小薇(捺印)2009年6月1日。” 因对书写时间有异议,被告提出对“借据”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后因未提交符合鉴定条件的对比材料造成无法鉴定。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牛小薇偿还原告焦少阳借款十二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