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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采伐证 砍伐自家树木也受罚

  发布时间:2011-08-26 10:38:34


    采伐数量较大的林木要办理采伐证,未办理采伐证私自采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8月2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刘宏伟(化名)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332棵杨树砍伐后出售,该院以滥伐林木罪对刘宏伟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刘宏伟,1968年1月出生,家住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沟。2001年时他与自己的弟弟一起承包了村里的几亩土地,随后在这片土地上栽种了杨树。但在杨树生长期间,由于感染了病虫害等问题,大多数杨树都没有成材。刘宏伟看这些杨树都病怏怏的,觉得继续留着它们也是白白占用土地,于是就想把它们伐后卖掉。2011年6月7日,联系好了收购树木的人之后,他便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这些杨树全部砍伐后以每棵20元的价格卖了出去,一共332棵,立木材积22.58立方米。后来经人提醒,刘宏伟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2011年6月15日,刘宏伟到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宏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附注: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根据刑法第345条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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