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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未停开车门 老妪摔伤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4-02-17 17:13:33


    公交车行驶到站牌处时,没有停稳就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结果使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地,造成股骨胫骨折,从而引发老太太和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

    2003年11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0043.5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4月20日下午,64岁的周老太在郑州市文化宫乘坐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31路公交车,行至化工路西流湖站下车时,司乘人员未将车停稳、还处于滑行状态时,即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周老太下车站立不稳,倒地受伤。公交司机和另外两人把周老太抬到旁边等着拉客的李某的三轮车上,付给李某10元钱,由李某拉着周老太找到其家属后,送到医院治疗。经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周老太系股骨胫骨折,共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37618.50元、、护理费168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94元,以上共计40043.50元。原告周老太认为,自己乘坐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31路公交车,在西流湖下车时,由于司乘人员的过失而致原告股骨胫骨折。为此住院治疗多日,但被告对此不闻不问,反而称此事与其无关。原告迫于无奈,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被告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03年4月21日,原告家属到公司称原告是因为乘坐豫A—32626号公交车到西流湖下车时摔伤的,是公司司机的过失。经公司多方调查,发现查无此事,而且公司也没有这个车号的公交车,因此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告周老太乘坐被告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正在运营的车辆,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对原告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2003年11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0043.5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公交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公交司机“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避免因自己行为的过失,给乘客造成人身伤害,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广大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忘记索要乘车票据,以免发生纠纷时,给取证造成困难,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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