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转化抢劫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德永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张德永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人张德永系登封市农民。2003年10月8日,被告人张德永在巩义市菜市场李某的肉店内窃得现金5000余元。得手后被李某的女儿发现,为逃避追捕,张德永威胁李某的女儿不准喊人,又将其推到在地,夺路而逃。为阻止李某家人追赶,张德永将部分赃款沿路抛撒,被周围的群众追上并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张德永身上查获赃款1490元,周围群众拾得赃款2580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德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失主发现后,以暴力相威胁,并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张德永为逃避追捕,抛撒赃款致使李某遭受经济损失,应当予以退赔。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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