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是一件大事,可房价居高不下却让很多老百姓望房兴叹。为调控房价,抑制炒房,各地政府纷纷出台限购令,限制一人名下购买多套房产。但作为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你是否想过自己会因为限购令的出台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倘若出现这种情况,自己该怎么办呢?
8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限购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王女士支付李女士500元损失后解除购房合同,李女士返回王女士预付款8万元,该案圆满解决。
违反限购令,我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现年46岁的王女士想购买一套住房,为自己在国外读书的儿子结婚作准备。3月4日,郑州市限购令出台,自2011年3月4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3月12日,王女士与市民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王女士向李女士支付总房款的一半,支付后10日内,由李女士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办理手续时支付剩余房款,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生效后,王女士向李女士支付首期预付款8万元。3月27日,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王女士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因违反郑州市的限购令,双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女士欲协商解除购房合同,李女士不同意,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归还所付购房款。
违反限购令,能否以合同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对于王女士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认为,限购令是政府为调控房价,抑制炒房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市民需要遵守,但又因为其本身既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所以在理论上对其有不同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当事人违反限购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不能因此确认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因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法官考虑到双方产生纠纷是因为限购令的出台,而非自身的过错,所以,解决的重点应在于释法和调解,以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同时也宣传和贯彻国家的限购政策。
经过法官反复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和作调解工作后,8月19日,王女士终于同意在支付李女士500元损失后解除合同,李女士返回王女士预付款8万元,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均表示通过这次诉讼更好地了解了国家有关房屋限购方面政策内容,今后不会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房屋买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