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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手机中奖设饵 骗取他人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9 16:37:49


    8月1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鲁某、崔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被告人易某、鲁某、崔某经过预谋和准备后,以手机中奖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同年4月14日以被害人付某中18万元奖金,要交纳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为名,骗取付某23050元。2011年4月16日晚,易某在新郑市炎黄广场西侧农业银行取款时被抓获。

    另查:案发后,新郑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易某处追回赃款16800元,被告人鲁某退回赃款6250元,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易某、鲁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易某、鲁某、崔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易某、鲁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之所以对被告人易某、鲁某、崔某判处缓刑,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其一,三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赃款已退回或被追回,且赃款全部已发还被害人,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其三,三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易某、鲁某、崔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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