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荥阳法院对张金贵等114人状告张国林拖欠劳务报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除潘禄荣、刘钦建、王双见、王雷振、刘河、潘玉旺等6名原告因已得到全部劳务报酬被驳回诉讼请求外,判决被告张国林共支付张金贵等108名原告劳务报酬48579.6元。
原告系来自荥阳市、邙山区、上蔡县、范县、蔚氏县、扶沟县等地的民工,参与了被告承包的郑州107国道黄河路立交桥、中原区大学路南路及郑密路侯寨段、登封段等工地的施工。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被告劳务报酬,但尚欠部分劳务报酬未支付。该案诉至法院后,荥阳法院本着对民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调查和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张国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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