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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余岁老母诉子上法庭 请求不孝子担责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18 15:23:44


    8月17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梁铁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652.8元、从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7月份赡养费1800元;定于每年的1月1日给付原告杨兰当年度上半年的赡养费1200元,于每年的7月1日给付原告杨兰当年度下半年的赡养费1200元;原告杨兰今后医疗费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发票由被告梁铁财承担其中的五分之一,一月结算一次。

    原来,今年84岁的杨兰,系河南新郑市人。杨兰与其丈夫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子梁铁财,次子梁铁聚,三子梁铁义,四子梁铁斌,女儿梁铁红。五个儿女生活均能自理,现均已成家立业。原告杨兰丈夫于1977年去世。2010年5月24日,经村委、镇人民政府协调,原告四个儿子为赡养原告之事曾达成协议:1、原告定居在三子梁铁义家中生活,其余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2、原告如生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外,剩余费用四个儿子均摊;3、老人生病如需要照顾伺候,四个儿子轮流照顾;4、原告过生日时由四个儿子每人拿出500元后,由三子梁铁义办理;5、所有费用每月交付本村文书,由文书交付三子梁铁义支配。此协议订立后,原告四个儿子均共同按协议履行至2010年8月份。2010年8月13日,原告因脑梗塞、高血压病和冠心病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569.99元,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3043元外,花费医疗费1526.99元。2010年9月1日出院时主要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和冠心病,出院后,原告为治疗其病先后七次在药店购药共计2791.38元,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054.2元外,花费医疗费1737.18元。合计自费医疗费3264.17元。原告出院后一直居住在次子梁铁聚家中至今。除长子梁铁财外,其它子女按份额承担了医疗费义务,原告杨兰一再请求遭到梁铁财的拒绝后,以梁铁财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处理。

    另外,法院审理中向原告杨兰征询意见时,杨兰明确表示以后在次子和三子家居住,不愿意居住在长子和四子家中,这样对自己身体有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    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原告杨兰年岁已高,被告梁铁财作为原告之子,不仅应当履行对年老体衰的母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对患病的母亲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同时还应照顾其母亲的特殊需要。原告杨兰明确表示以后在次子和三子家居住对自己身体有利,该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10月份以后的赡养费和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原告于2010年8月至今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为652.8元(3264.17元÷5)。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4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原告身体状况和原告子女人数情况,应定为被告每月承担200元为宜。原告今后医疗费用应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发票由被告梁铁财承担其中的五分之一为宜。被告辩称原告今后的生活起居自己全部承担,因原告明确表示以后在次子和三子家居住,被告应充分尊重原告的意愿、照顾其特殊需要,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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