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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罐车冲入民房致熟睡夫妻死亡赔偿案件 家属获赔76万元

  发布时间:2011-08-17 16:19:26


    前段时间,引起普遍关注的水泥罐车冲入民房撞死熟睡夫妻赔偿案件,今天有了判决结果,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死者亲属的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判令肇事司机、承租车辆的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丈夫家属和妻子家属各38万多元,共计76万多元。

    水泥罐车深夜冲入民房,夫妻睡梦中再也没有醒来

    今年3月13日凌晨4点,西环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一辆水泥罐车冲进离路边几十米的民房,将整间房屋撞毁,民房内熟睡的一对中年夫妻当场被撞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在万分悲痛中向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等索要赔偿,因无法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李某、车主董某、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及车辆的交强险和三责险的承保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分别支付丈夫家属和妻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401266.83元。

    法院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观点不一

    8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肇事司机虽然承认了事故经过,但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在事故发生前水泥罐车曾在长江路大学路口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后大货车逃逸,至今未能抓获。正是因为这次撞击导致水泥罐车受损失控,最终才冲入民房,酿成惨剧。

    据此,五被告对自己赔偿责任说法不一,多希望待大货车被抓获后,由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后,自己再承担相应责任范围的赔偿。

    法官辩法析理,果断判决,死者家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均没有异议,表明被告承认原告亲属的死亡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司机李某的辩解,法院认为,虽然在事故发生前水泥罐车曾与大货车相撞,但从长江路大学路到长江路西三环相距较远,而司机李某未能提交由于与大货车相撞而致使其冲入民房造成两人死亡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冲入民房的行为是因为与大货车相撞而导致的,故肇事司机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对于李某提出其是被告大成公司员工的辩解,因证据不足,大成公司又存有异议,法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大成公司租用被告董某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故由被告李某和被告大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分别赔偿丈夫家属和妻子家属各38万多元,共计76万多元。对于原告过多部分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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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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