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王女士2006年认识了一名叫阿奇的理发师, 2007年国庆节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在郑州市二七区某都市村庄村开理发店。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阿奇向王女士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没有落款日期,后王女士将欠款数额改写为“5万元”。后经王女士多次催要,阿奇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故王女士诉至二七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 000元。8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另查明,在诉讼中,被告曾对欠条上的文字均不予认可,并申请对欠条上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合议庭依法委托鉴定后,但因被告不予缴纳鉴定费而导致鉴定材料被退回。
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在欠条上书写了“我欠王女士1.5万元,阿奇”等文字。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关于本案欠款数额,原告主张被告原书写欠款为“15万元”,系被告认为数额太高而先用笔划去,而后原告也划了几笔,并由其将欠款数额改写为“5万元”,但被告坚持主张其原书写的是“1.5万元”,系原告自己划去并改写为“5万元”。由于该欠条由原告持有,如果欠条原书写欠款为“15万元”,原告后将其改写为“5万元”,该主张缺乏证据相印证,且不合常理,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将欠款数额改写为“5万元”,由于该欠款数额变更系原告的单方行为,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变更的数额被告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欠款“5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欠条上其原书写的是“1.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将欠款数额改写为“5万元”,由于该欠款数额变更系原告的单方行为,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变更的数额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欠款“5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一定的资金来往,被告书写的该欠款数额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欠款应按被告欠原告15 000元计算。
8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阿奇向原告王女士返还欠款15 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获悉,原告王女士已向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