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7日,被告人李黑子、李凤伟抢劫、盗窃一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黑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凤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黑子、李凤伟经预谋盗窃后,二人分别准备了钢筋、麻绳,被告人李黑子又随身携带一把匕首,于当晚8时许来到郑州市石佛劳教所东围墙田地里,制作爬墙用的绳梯。当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李凤伟在围墙外望风接应,李黑子潜入劳教所综合楼后院,于凌晨0时许撬开车间南门进入车间内实施盗窃时,被值班民警王国玺发现,便往外跑,被王国玺从后边拦腰抱住,被告人李黑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国玺胸部、腹部、下颌部、臂部等处猛刺数刀,致王国玺倒地死亡。后被告人李黑子又抢走王随身携带的摩托车罗拉手机一部,现金31.70元及车间内部分香烟,由被告人李凤伟接应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被告人李黑子将其抢劫杀人之事告诉了李凤伟,并分给李凤伟3盒香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国玺系被他人持单刃刺器刺破肺动脉、主动脉及肺脏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黑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被告人李凤伟参与了共同盗窃的预谋,并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二被告人所犯之罪,均应依法惩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黑子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李黑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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