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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真不了 伪造协议书被识破

  发布时间:2011-08-16 16:44:23


    被告为原告工地巩登高速一标的打桩工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按质量、按时、打孔,并造成原告P—4孔塌陷,中途还私自停工,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打孔协议;被告赔偿其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9日签订一份《打孔协议书》。合同约定:一、原告要求被告进肆台冲击式桩机来原告工地巩登高速一标的打桩工地施工。二、被告要求向原告借进场运费,每台设备一万元,从被告工程款中扣除。原告要求乙方打接力为主,整孔为补,打接力七米以内每孔按两千元,七米以上按每米三百元计算,整孔按二百六十元每米计算,被告负责—超方的费用。以上工作内用由原告负责(大型机械、吊车、挖机、铲车灌注由原告负责费用)。原告要求打接力为主,打整孔为补,并负责清孔。三、结算方式:扣除所借支甲方所有款项和物资,按项目部结算,每月按80%,下余的20%待打桩工程全部结束后28天内付清全部余款。四、如果原告违约要赔偿被告实际损失,如被告毁约要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五、如有纠纷,协商不好,由施工当地法院解决。六、此协议一式两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

    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指出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另外《打孔协议书》上的双方签名字体像出自一人之手,伪造的终归会被发现的,经鉴定《打孔协议书》上的签名系原告所签。这份《打孔协议书》是在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时原告在被告不知情况下自己签订的,因此此合同无效。原告得知此协议无效后,向法院申请撤诉,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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