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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补偿款不是“唐僧肉” 组长擅自挪用触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6 16:42:37


    组长利用职务之便把群众的占地补偿款领出来后,不是积极将款分发给群众,而是以分钱的标准没有谈好为由,将这笔款当做“唐僧肉”,恣意挪用。8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赔赃款。

    现年39岁的陈某系河南新郑市人。2010年11月至12月,陈某在担任新郑市某镇某村第四村民组组长职务期间,利用组长身份,从新郑市某镇“三资”管理办将该村民组的“郑新快速通道”占地补偿款521 500元领了出来。之后,陈某按每人3500元的标准先扣除自家、其父亲、大哥家的31 500元后,下余的490 000元以分钱的标准没有谈好为由存在了自己的农行卡上。随着时间的推移,见无人过问,陈某便从中转账20万元钱借给了同村的陈某某。随着尝到蝇头小利的甜头及胆量的增大,陈某有恃无恐地把卡上的这笔占地补偿款陆续向外借给熟人、朋友50 000元、60 000元,有时甚至借给只是一面之交的赌友35 000元,另外自己做生意用掉31 500元,赌博输掉十几万元,还胡吃海喝花掉一部分;陈某的花钱大方、出手阔绰与领到补偿款之前囊中羞涩、不敢下馆子形成宣明对比,群众愤而举报,陈某闻风逃至新疆。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将其抓获归案。截止案发时止,陈某挪用这笔占地补偿款计397 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担村民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397 500元,或用于非法活动,或用于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就挪用资金犯罪案例来说,各地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并不少见。这类案件的发生再次曝露出基层群众组织管理制度中的漏洞,仍需健全完善。就本案而言,据调查,按照村民组规定,村民小组要有会议记录、村民、群众代表、村支书和村主任的签字陈某才能把钱取出来。然而,陈某仅凭村民组长的身份,使相关办事人员在手续不完善,甚至无相关人员签字的情况下,便将钱取出,取出后陈某又以分钱的标准没有谈好为由,恣意挪用,致使部分占地补偿款至今无法追回。

    为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官建议:一是由乡、镇政府指导、协助村委、村民组,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按“三公”原则,向群众公布领取补偿款标准。二是完善补偿款领取相关制度,取消村民组组长领取补偿款的弊病,借鉴国家对种地的粮农补贴,由补偿单位将补偿款汇入农行或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由农户凭身份证办理领取补偿款的存折,凭存折领取补偿款。三是由乡审计所牵头,成立由基层村民代表参加的审计组,对基层群众领取补偿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监督结果定期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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