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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4-02-17 10:08:24


    所谓“打官司难”,是指在纠纷起诉到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各方面的因素而导致当事人主观或客观上负担加重的一种现状。“打官司难”是当前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2月6日,金水区法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方式分为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三种形式,调查对象包括基层群众(案件当事人)、企事业单位、律师、人大代表、妇联、信访办、基层法院法官等,通过调研,对“打官司难”这一问题有了较为深刻的理性认识,本文拟从“打官司难”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探讨。

    一、打官司难“的表现形式

    打官司难”是个综合性问题,概括起来,“打官司难”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成本高。“打官司难、难打官司”,其中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诉讼成本的居高不下。这里的诉讼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二是因诉讼而花费的时间。

    首先,关于费用问题,问卷调查显示,21.15%的人反映打官司难就难在费用高上,而在打官司费用高的原因上,21.15%的人反映为法院收取的费用过高,55.77%的人认为是律师和其他服务机构收取的费用太高,17.31%的人认为是请客送礼的费用太高。诉讼成本高的原因,关键是法院存在乱收费现象,如个别法院存在收取当事人交通费、汽油费、打印费等情况,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当事人支出了不该支出的费用,增加了当事的诉讼成本,在当事人中间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收费高的另一方面是司法腐败的存在,请客送礼的费用太高,虽然只有17.31%的人作了这一选择,但也显现出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也是打官司的一个难点。对于代理机构收费来说,由于律师收费没有统一标准或者虽制定有地方标准,但因收费标准太低,各代理机构基本上不参照执行,因此,各代理机构的收费很不统一,加上律师收费也存在乱收费现象,而当事人打官司很多情况下又必须找律师代理,所以这也就成为打官司成本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关于时间的花费方面。问卷调查中,1.92%的人认为期限过长造成的费用及时间成本太高。之所以时间花费会增多,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超期审结案件依然存在,大量存在的超期案件中都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有外界干扰因素,有法官本人的因素等等,这样的超期势必造成当事人因诉讼而花费的时间的延长,从而导致诉讼成本增加。据统计,2003年金水区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超6个月审结的占5%,超1年审结的占1.8%,这个数字看起来不大,但每一个数字对于每个当事人来说,那就是100%,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超期案件带给当事人的就是一个感觉:打官司难。除了超期因素造成的时间花费增多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一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可能还结不了案,还要再审,甚至要反复再审,案子的每一个阶段都没有超审限,但一个案子却有拖4至5年尚未结案的,这种案子给当事人的感觉就是:时间太长,让人觉得拖不起。这种情况的存在也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如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外界的干扰等,但也的确是导致诉讼成本加大的一个方面,是打官司的一个难点。

    (二)诉讼风险不稳定。打官司肯定有一定风险,只要这种风险稳定在当事人可预知的范围内,当事人也就不会觉得打官司难。所以,打官司难就难在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诉讼风险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预测的诉讼风险与实际风险不一致,而这种变化或者不一致又常常是当事人不能预测的,所以也就成了打官司的难点。

    (三)寻找法律依据难。法律上的空白必然使实践操作中出现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关于医疗纠纷中的鉴定问题,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经市、省两级医学会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之后,鉴定就应完结,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医疗事故鉴定之后,当事人(尤其是患方)依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以什么为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实践中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但这种没有依据的情况常常使得法官也很被动,只要患方要求,只要患方不停地上访,法官通常也就不得不同意继续鉴定。再如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但作为已经过终审裁判之后的再审来说,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存在欠缺的,致使现实中再审实际上成了某些人推翻生效判决或者回避执行的一种工具,加之法律对于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一个案子就会出现反复再审的情况,这也正是群众感到打官司难的一个原因,问卷调查中26.92%的人认为打官司难是因为判决没有稳定性(反复再审)。

    (四)诉讼环境的缺陷。此处的诉讼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过程中法院配备的相关硬件设施,如办公设施、服务设施等;二是法官在诉讼中的态度、言辞、着装等营造出来的一种氛围。诉讼环境的缺陷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客观上的负担增多,但却会加大当事人主观上的负担,即心理负担,也构成“打官司难”的表现。关于硬件设施,很多法院存在办公室开庭现象,由于在办公室开庭普遍比较随意,失去了法律应有的神圣和法庭、法官应有的威严,这直接会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大打折扣,法院的服务设施相对滞后,也往往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关于法官的言谈举止,现实中存在法官态度不好、语言僵硬、没有耐心、工作不负责任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给当事人营造出来的一种氛围就是当事人是在求法官办事,这样一种氛围会直接加大当事人心理上的负担(客观上不一定会对官司造成影响),因为这样的氛围给人的直觉是,官司的胜负不是法律决定的,而完成是由法官个人的喜好决定的,所以这也就成为当事人打官司的难点所在。

   (五)执行难。“打官司难”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为执行难,这也是调查中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问卷调查中,80.77%的人认为打官司难在判决执行不了。“法律白条”的存在使得诉讼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丧失了法律、判决应有的权威。当然造成执行难的因素很多,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行政干预因素,法官本身的责任心等等,作为生效判决的保障手段,执行难的存在使得生效判决如同白纸,已成为法院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执行难问题亟待解决。

    二、“打官司难”的原因

    在上述分析“打官司难”的表现形式时也或多或少地提到了打官司难的原因,“打官司难”的具体成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独立性的不足。司法独立性包括两方面: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法院的独立性要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的独立性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在以上两方面的独立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该说就有了一个较好的司法环境,对法官来说,审判工作也不至于过于艰难,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的难度也会降低。而现实中这两方面的独立性却往往不能得到保障,调查显示,55.77%的人认为打官司难的原因是关系太复杂(地方干扰太大),这里所说的其实就是现实中由于社会不正之风干扰,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不能有效保障的问题。首先关于法院的独立性,由于现实中法院有很多事情都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如财政方面等,所以不可避免地法院的审判工作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其次法官的独立性应保障,保障的前提就要求法官队伍实行独立的编制,而现实中法官都是公务员序列,和行政编制混为一体,这就直接降低了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也难免要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上面这两种情形,增加了公正审判的难度,对老百姓来说,即为增加了打官司的难度。

    (二)法律规定的缺陷。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打官司难前面已有所分析,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包含两方面,一是规定不完善,二是规定太复杂。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同时会使人觉得无法可依,从而在遇到纠纷时无所适从,难度也就会随之而加大。而法律规定的太复杂则不易让人及时获知和理解,调查中,26.92%的人认为打官司难是因为法律规定太复杂。

    (三)政法机关自身的问题。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案件大幅度上升,而人员不足的矛盾,有的法院法官与后勤行政人员比例失调,并且就是这有限的审判人力资源也保障不了,随时都有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被政府部门抽调出去做“非审判工作”,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群众打官司难。另外,研讨会中普遍反映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低是造成打官司难的一个重要原因。问卷调查中5.77%的人认为法官素质太低是造成打官司难的原因。的确,在审判中,法官居中裁判,有些时候还要自由裁量,法官自身的素质对案件的进行和结果都至关重要。法官的素质应包括两方面: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低会导致在程序和实体把握上的欠妥,而职业道德素质低则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都会导致打官司难度加大。

    (四)当事人自身素质不高。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充实可以使其在诉讼中少走弯路,降低成本。相反,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则可能使诉讼难度加大,诉讼成本增高。另一方面,当事人的道德品质对诉讼也有影响,现实中存在一类人,明无理却自认为有理,并不停地起诉、上诉、申诉甚至上访,对这种缠诉的人法院通常都没有办法,在如今“稳定压倒一切”的大环境下对此种人也只能是姑息,然而这却会导致对方当事人要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支出更高的诉讼成本,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也就是打官司难。

    (五)判决书制作方面的缺陷。判决书本身制作的不足也会导致打官司难度的增加。首先,法院的判决存在说理性不强的缺陷,这在研讨会中也有反映,这种缺陷的表现往往是当事人拿到判决,胜不知胜在哪儿,败不知败在哪儿,这种不足往往会导致当事人上诉,从而引起诉讼时间的增加和诉讼费用的加大。其次,判决书的不严谨也会造成诉讼成本增加。举一例子,在一个案子中,判决已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判决主文中未对履行期限加一明确,于是本可申请执行的案子不得不先搁下,还要由原承办法官发补正裁定,这都加大了打官司的难度。另外,判决书制作中的不足,如事实未查清楚、法律适用错误等等,还会导致发回重审、再审等,这都直接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

    三、克服“打官司难”问题的对策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官司难”问题是目前社会中确实存在的一个现象,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和对待它,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目前“打官司难”问题。

    (一)落实好各项司法亲民、利民、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应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细节上为群众着想,方便群众诉讼,如有的法院设立了“立案大厅”、“执行大厅”,继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办案、休息日办案等方式,进一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具备条件的法院可考虑在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等纠纷易发场所,以巡回办案方式,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打造维护群众权益的“快车道”。为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有的法院建立了小额债务法庭,实行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等做法,使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针对当前有些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参与诉讼、依法维权的能力还不够强的实际,应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比如可在立案大厅设立值班法官、电子触摸屏、公布热线电话或者网址、编写诉讼指南等,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指导群众依法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切实落实好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实施司法救助,是体现审判机关对贫弱的当事人的救助职能,使贫弱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打得起官司,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弱病残、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金、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诉讼案件,只要当事人提交司法救助的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要按程序办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手续,真正让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

    (三)增强审判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大法院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向当事人和社会宣传法院的公开办案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如有的法院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将审判制度、规章制度、工作动态、重大案例、队伍建设等情况在网上公开。另外,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一些误解和担忧,建议实行排期结果当场告知、延长审限理由告知、上诉事项告知、穷尽执行措施告知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当事人监督。同时,实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帮助他们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全面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宣判以及“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审判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逐渐提升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信任度。

    (四)大力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法院实际上也是个服务单位,作为一名法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树立“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在办案过程中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同时,制定法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要做到业务精通,对法律知识具有比较深厚的见解,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另外,建立案件跟踪调查制度,对已审结的案件当事人随机发出案件调查函,将调查结果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的一项指标,从而也让老百姓有一个倾诉的地方。

    总之,“打官司难”是一个综合性难题,它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内部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法院自身原因。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当事人不可能对法院都满意。因此,法院既要正确对待,客观分析,防止无所适从,更要反躬自省,反求诸己,着力从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纪律作风等各个方面查找原因,提出对策,认真整改,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重心,抓好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上狠下功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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