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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审理涉农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力度大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1-08-15 16:18:20


    让合法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让国家的惠农政策在百姓身上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是登封法院开展审判工作所遵循的原则。登封农民张平、王山、李钢因涉农保险合同纠纷之事长时间自行奔波无果,最后只有诉于法院,登封法院受理了这三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后,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入手,速立速判,依然判定迟签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维持了登封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至此,和上述案件像类同相当数量的民事纠纷也迎刃而解。

    张平、王山、李钢都是农民,为了搞活家庭经济,也像本村的其他农民一样,他们也搞起了生猪养殖,2010年张平养了25头母猪,王山家养了20头母猪、李纲家养了30头母猪。国家为了鼓励农户养猪,出台政策并拿出部分资金为养殖户所饲养的母猪进行投保,具体的办法是每头母猪需交保险费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这60元的保险费政府补助48元,由政府直接划给保险公司,剩余的12元保险费,由养殖户交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再由村民委员会交到所在乡镇的畜牧站,然后由乡镇畜牧站以乡镇为单位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此政策一出台,当地养殖户纷纷为自己饲养的母猪投保。2009年9月张平、王山、李纲按照规定及时将自己应交纳的保险费交到了村委会,此款转交至乡畜牧站后,畜牧站又交到了保险公司,2009年12月14日保险公司给畜牧站出具了保险费收据,2010年1月张平投保的母猪死亡22头,王山投保的母猪死亡了20头,李纲投保的母猪死亡了17头。事件发生后,张平、王山、李纲都通过村委、畜牧站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保险公司却置之不理,2010年3月保险公司才出具了保单,后经原告多次请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平、王山、李纲无奈只有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根本分歧是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方交纳完保险费以后,就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保费后及时为原告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应按被告实际收到保险金之日起计算。被告未及时出具保单,而让原告的利益手到损害,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目的,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方的请求予以支持。该案一审判决下发以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社会反映良好,同时,社会上相当数量类同纠纷案件也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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