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法院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检讨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二000年起,凡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除对当事者依法严肃查处外,该基层法院院长、中级法院院长及纪检组长要到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检讨责任;院长缺职、不在任的,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检讨责任。
市法院的法官发生贪赃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由所在庭庭长向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检讨责任;庭长缺职、不在任的,由主持工作的副庭长检讨责任。
法官因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群众反映强烈,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检讨责任制的形式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检讨责任时需报告案件的事实、当事者的基本情况、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结果,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等。听取检讨的市法院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应对检讨是否实事求是,认识是否深刻,处理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法律及党纪、政纪的规定作出原则性评价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检讨不深刻,处理意见不适当的,应责令重新检讨。
基层法院院长、市法院庭长检讨责任时,应将书面检讨材料同时报市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第四条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隐瞒不报、有案不查、弄虚作假,为责任人开脱责任和推脱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庭长,一经查实,给予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责任的法院院长、副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市法院的庭长要向院党组和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第五条 发生重大案件必须及时报告并检讨责任,不得无故延误时间。对长期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院长、庭长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郑中法发[200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