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据河南法院网报道,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从娘家回自己家时,路过一个坟地旁,突然,发现有人在坟地边拾东西。她感到好奇就到跟前看看那些人拾得啥。到跟前一瞧,原来那些人捡的是“比猫灵”的鼠药。由于她家开有个小商店,就想也捡些放到店里卖,随即她也捡到260支,每支10m1。回到家后,就将该“比猫灵”鼠药存放于自己经营的农药门市部货架上。2010年9月13日,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从杜某经营的农药门市部搜出 “比猫灵”鼠药260支。经公安部检验,从该“比猫灵”鼠药内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剧毒品)。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称重,该260支“比猫灵”鼠药液体总重量为2091、7克。
审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毒害性物质,而在其经营场所予以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貭罪。但未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不良影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该案判决后,仍有不少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是一般性犯罪还是情节严重?
但是,承办人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理由如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也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人杜某捡到并在经营场所储存的“比猫灵”鼠药的液体总重量为2091、7克,并从该“比猫灵”鼠药内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法存危害物品罪,且应在三年以上处刑,因所捡到的鼠药只是存放于经营场所,并未进行销售,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故对其判处缓刑,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说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一是在主体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二是主观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三是该罪侵犯的客体,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合理利用以及生产、运输、储存方面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四是在客观方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不经国家批准、指定,一些单位和个人随便制造这些物质的行为。 “非法买卖”是指除了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为了科研、生产、防疫等工作的需要而购进或卖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外,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买卖这类物质的行为。本案杜某系正常的自然人,主观上她又明知所捡到的“比猫灵”鼠药属于毒害性物质,却为了盈利而存放于经营场所准备出售,这种毫无法律观念的行为符合非法储存危险物貭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法律意识低和爱贪小便宜是犯罪原因之一
本案被告人杜某之所以无意中被司法机关判罪,其主要原因就是她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低下和爱占小便宜思想在作怪。我国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已经进行了“五五”普法教育,20多年的普法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地大面广,人多层次不同,再加上实施方法上等等的缺陷,对一些地方,特别是对农村不少地方的普法工作形同虚设。一些农民本来小生产思想就浓,爱打自己的小算盘,然而又缺乏法制思想教育,所以,遇事不加分析,认为只要有利于自己,自己能得到好处就去干,不知不觉就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对一些人,尤其是一些农民必须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觉悟和分析能力,真正让他们懂得学法、执法、用法的重要性。政府部门应根据当前农村年轻人外出打工,老少留守家门的实际情况,派出专门人员上门向他们普法,教育他们依法办事,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