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自己的两轮电动摩托车是非机动车,无需考驾照也不怕“醉驾入刑”,但令农民张志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其醉驾电动摩托车引发事故后,该车经鉴定却成机动车,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8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志光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5月13日下午,家住登封市东华镇的农民张志光,酒后骑着自己的一辆两轮电动摩托车外出办事。当其骑车驶入公路行至一转弯路段时,由于酒后兴奋车速过快,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发生侧面碰撞,致轿车受到“损伤”,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接到轿车司机报警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询问,张志光承认了喝酒骑车的事实。经检测,张志光血液中酒精含量196.4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同时,因张志光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涉嫌超标,警方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果为该电动摩托车的各项标准,已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
张志光也许不知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这个国家标准主要有4个方面:必须有脚踏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车功率不大于240W。而高于这4项标准,就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志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