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高新法:法律专科学历,现任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科级审判员,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深的理论基础,先后在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过有关文章。
【案情介绍】
去年七月一日晚,黄某携其六岁的儿子到游泳池游泳,黄某正在往衣柜中放衣服时,其子即脱衣先跑了出去,待黄某走出更衣室时,已看不见其子踪影。黄某寻找无果,经与游泳池工作人员共同下水寻找,将黄某之子从游泳池深水区中捞出,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某即诉于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
肖月:
根据以上案情,黄某之子在游泳池中游泳时溺水死亡,游泳池经营管理者有无责任?如有责任,应承担多大责任?
高新法:
本案的责任应由原告与被告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分担;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原告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原告黄某携带其子到被告经营的游泳池游泳、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被告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因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被告游泳池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游泳池服务设施不够完善、安全值班救生人员未尽职尽责,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以致原告之子发生意外溺水死亡的后果,被告游泳池的经营者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其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黄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特别是在晚上带其子到游泳池游泳,应当意识到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未给其子穿着救生设施,对其子监护不力,致其子溺水死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并依其责任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该事件的教训是惨痛的,痛定思痛,在此,我向未成年人的家长提个醒,因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事物的识别能力欠缺,所以你们带领未成年人出入公共埸所时,一定要谨慎的尽到看护义务,以避免遭受意外伤害。同时建议,有关服务埸所的经营者及对服务埸所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抱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给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消费环境。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