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受案法院管辖权质疑时提出的主张,是法律赋于案件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审判实践中,在受案法院明显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增多,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造成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状,这一问题已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应引起重视。实践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异议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被告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没有任何事实理由,且不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2、异议申请人故意编造事实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等,在没有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该异议申请均属无任何理由依据;
3、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提出异议以偏概全。比如,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异议,同样情况还存在于协议管辖中。
针对以上问题,中原区人民法院认真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加管辖权异议申请费用,减少管辖权异议申请数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该办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费用过低,不足以遏制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目的,应适当提高申请费用或者按诉讼标的额比例收取费用来阻止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
二、确定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的标准,赋于法官不予受理的权利。无任何理由和证据属于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的重要判断标准,同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合理确定恶意情形,认定恶意后由承办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从而在程序上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审查机会。
三、制定程序性处罚标准,对异议申请人采取司法制裁。对恶意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人应给予相应的司法制裁,制裁方式和幅度相当于因此消耗的公共司法资源和对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具体标准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通过程序性处罚,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势头。
四、充分行使释明权,劝阻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行为。滥用管辖权异议一般会使法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针对该裁定,异议申请人一般会利用上诉机会继续拖延诉讼时间,故裁定作出后承办人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将诉讼利害关系及案件有关情况向异议申请人进行解释,力争使异议人充分理解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