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豫西卢氏山城的被告人申振山用缝衣针钉死他人一案做出判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申振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申振山与同村村民陈万友的妻子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3年7月3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申振山窜至陈万友种天麻的地方,趁陈不备,用木棍朝陈的头部猛击两下,又用双手掐住陈的脖子,然后又用缝衣针钉入陈的头部,致陈万友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万友因钝器作用致颅脑严重挫裂伤,顶、额、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振山为达到与她人长期通奸的目的,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中,其先持木棒打击被害人头部,又用双手掐住被害人脖子,然后又用缝衣针钉入被害人头部,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足见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且造成后果极其严重,故依法应予严惩,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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