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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梯故障摔伤入院,法院快速审结获赔7917元

  发布时间:2011-08-01 16:36:47


    最近一段时间,国内许多地方因电梯故障引发的事故频发,导致部分人员伤亡。郑州的李女士和邻居在商场购物时也遇到了类似的意外伤害,因无法与商场达成赔偿协议,2011年4月8日,李女士将商场起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正式审结该案,并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将本案的赔偿款交到了李女士的手中。

    商场购物遇电梯故障受伤入院,赔偿费用双方各执一词

    2011年2月1日,李女士与邻居陈慧一起到彩虹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店购物,二人乘坐电梯上楼时,正在上行的电梯突然改变方向下行。电梯的突然逆行使顾客始料未及,二人先后摔倒。李女士头部摔伤,胸部被他人压伤。商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二人送到郑州市中医院,初步诊断李女士头部外伤,右胸、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后因伤情一直没有好转,2011年3月22日,李女士又到郑州市骨科医院重新诊治,诊断为右胸部、左踝部软组织挫伤(微骨折)等。

    李女士称,商场将她送至郑州市中医院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使她遭受了经济和身体的双重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0280元,诉讼费由商场负担。

    商场对李女士因电梯故障摔伤的事实表示承认,事发后也积极进行了救治,并支付了郑州市中医院的医疗费用。但他们认为李女士伤情并不严重,转院诊治的结论他们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李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对于过高部分商场不愿承担。

    法院判决有理有据,快速执行令双方满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女士到商场购物消费,商场应提供有序、安定的购物环境,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电梯发生故障致使李女士受伤,商场应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女士的治疗费用有医疗费票据和诊断证明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商场虽对郑州市骨科医院的诊断存在异议,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推翻这一诊断结论,故法院对异议不予采信。对李女士提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认可,其他过高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7月13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商场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860元;对李女士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商场承担。

    近日,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商场将7917元赔偿款支付给了李女士,本案顺利执结,双方对于法院的工作均表示满意,并含笑一再向法官表示感谢,之后一起说笑着离开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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