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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亲赴监狱调解 原被告当场言和

  发布时间:2011-08-01 16:35:39


    原告唐先生诉称:2008年4月28日中午11时40分,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与伊河路交叉口向西100米鲍三烧烤店门口,被告吴先生要求租用原告的大迪牌客车,口头约定租金为每月3700元,但被告支付了12400元的租金后,便不再支付,并且原告的大迪牌客车也下落不明,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大迪客车一辆或折价赔偿119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7月20,法官接到本案后,经询问得知,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家系郑州某都市村庄,家中还有年近70的父母,被告因为一时贪心走上了犯罪之路,原告的客车被骗后已不知去向。被告已被判刑十三年正服刑于河南省豫北监狱。法官了解这些情况后,亲自同原告一起赶往新乡监狱,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讲解下,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自己出去之后马上想办法向原告还钱,原告对被告也表示谅解,双方当场握手言和,一段友谊得此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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