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生日邀请朋友喝酒本来无错,但其醉酒后却驾驶机动车辆上路,结果受到刑事处罚。7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杰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5月5日,是登封市卢店镇农民张明杰的44岁生日。为了好好庆祝一下,当天中午,他特意邀请几位朋友到镇上一家酒店喝酒助兴。酒足饭饱之后,已喝了近3两白酒的张明杰,出于侥幸心理,置刚刚实施的“醉驾入刑”法规于不顾,便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进入国道。但刚行驶出50米时,便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明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2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虽然张明杰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在此之前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判刑,故应加重处罚。根据张明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