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文书送达的重要性---民事案件的审理开始于民事法律文书送达,也终结于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
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至90条及其它的有关解释之中,规定的相当详细,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按照通常的理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是程序上事情,可送达法律文书的环节是相当重要的。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时,法院首先要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进入实质性的审理过程后,法院就组织人员通过各种送达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询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及通知书等民事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按具体时间和具体的地点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一审案件的庭审结束了,法院又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一审的判决书及部分裁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的的,法院又得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二审法院还得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二审案件庭审结束了,二审法院还得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根据上述情况,一般的一审后就生效的普遍民事案件,平均每个案件至少向每方当事人都要送打两次以上的法律文书,双方经过二审的民事案件,至少要向每方当事人送达四次以上的法律文书,每个民事案件的审理都要经过法律文书送达的这个关口,每个民事案件的审理期起始法律文书的送达,也终结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说法一点都不过分。既然法律文书的送达如此之重要,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就具有更加非凡的意义。根据法律的规定,大概归纳一下,民事法律文书送达应分为直接送达,即将有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对直接送达时,当事人及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即委托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送达;邮寄送达,即将法律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的方式送达,并由邮局将邮寄回执返还原法院,以便法院存档;公告送达,当找不到当事人,也不清楚其住所地时,只有通过发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法律文书。这几种送达方式中,我认为邮寄送达的方式通过进一步的完善,可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为此,我们法庭从2003年5月份开始就在这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实验,庭里案件有近50%的法律文书采取了挂号信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送达率达100%,不仅节省了人力,而且节省了物力,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收到了良好的送达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邮寄送达民事法律文书的可行性。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省钱、省力、省时,送达效率高,社会效果好。
1.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可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就叫实际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的规定,送达民事法律文书的费用,救赎实际费用,自然由当事人负担,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提起来容易,写出来也不难,可具体的做起来并不是那么简单。一般的直接送达,都要使用车辆,用车就要耗油,就有车损,法院又不可能去支付这笔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来负担。有些办公条件较好的法院,法院车辆较多,送达法律文书时,使用法院的车辆当事人只需给车辆加些油就可以了,使用法院车辆去送达法律文书,对当事人来说是相当实惠的。碰到有些办公条件比较差的法院或者法院的车辆暂时的抽调不出来,当事人只有租车去送达法律文书,使用出租车其送达法律文书动撤就得上百元,甚至要几百元,有些案件的标的额本身就不大,让当事人再去负担几百元的实际费用,你说他们能愿意吗?我粗略的计算了一下,每一个民事案件,一审后就生效的,法院至少也得向每方当事人平均送达两次以上的法律文书,每次送达时都使用法院的车辆,共计四次送达费用至少得60元(每次按15元的油费计算),就是说一审即生效的案件,直接送达的费用就得60元,一审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直接送达给每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的次数也在两次以上,因二审送达法律文书路途遥远,联系困难,将会使实际送达的费用成倍的增加。2003年为一离婚案件在本县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当时抽调不出车辆,当事人租车送达,因为是在山区,出租车跑了三十公里平路后,又跑了十五公里的山路,当年发洪水,好多山路被冲坏了,车辆到达的地方离当事人家还有五里山路,我们两个人中有步行前往,花了大半天的时间才将文书送达,当事人付给了司机150元的租车费用,司机嫌租价太低,可当事人又觉得自己的花费太高了。像这样的案件,若直接送达几次法律文书,当事人能负担得起吗?也是在同一时期,我审理一个被告是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贷款纠纷案件,我们合议庭的几位同志经协商后决定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结果当事人只花了三十元邮寄费用,案件就审结了。针对被告在景德镇市这个案件,若采用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费用恐怕得好几千元。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两者对比,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经济实惠,当事人要的就是这种效果,我们要的也是这种效果。
2.节省人力资源,更加合理调配利用审判资源。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不仅耗费了大量的财力,而且也是许多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目前,法院工作人员不足,有好多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都得审判员自己去送达,去送达法律文书时,你还得做好留置送达的准备,也就是说每次送达法律文书,法院都得去两位同志,送达法律文书在保证人员的同时,还要耗时,有时一个案件正常庭审也只不过是一两个小时,可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就得耗费你一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若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审判人员只需用有效时间,就可办理完毕,这样审判人员才有时间去审好自己的案件,他们才有时间,有精力将自己手中的案件办成精品案件。
3.邮寄送达民事法律文书,可提高工作效率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效率较低。我们去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下乡后人生地不熟,经常是找不到地方,有时找到地方了叫不开门;有时是门开了却不让进门;有时是与当事人走个碰面,他们硬说他们不是当事人,向周围的百姓打听一些情况,他们则一问三不知,看到警车,他们躲都躲不及,有谁愿意为你指点迷津呢?万不得已,找到地方的干部,可地方干部就是觉悟再高也不希望自己的臣民成为法院的当事人,地方干部若不配合法院工作,则与百姓有何异,若配合法院工作或代签了法律文书,当地村民不骂他才怪呢。采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邮局的邮递员一般都是当地人,整天跑这一线的,对当地情况都比较熟悉,当地人住在什么地方,他们都讲得非常清楚,送达率是相当高的。若碰到当事人不在家无法直接签收的情况,邮递员可让地方干部代收,因邮递员同志经常为当地提供服务,当地干部也不会拒绝签收,这样法院就减少许多麻烦。
4.邮寄送达可树立威信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特别是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向败诉方送达判决书时,可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正面摩擦,可树立法院威信。在现在法律知识还没有普及的社会,有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了,就是法院法官在捣鬼;有的败诉方则认为,官司之所以输了,就是对方送了礼,所以他们把怨气出在法官的身上,法院在向他们送达法律文书时他们未免会有过激的言行。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可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正面冲突,同时也可以给当事人已足够时间请教他们自己相信的人,从而达到平衡心态,正确的对待案件的审理结果的目的。
三、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1.邮寄送达民事法律文书,不能使用简单的平信邮寄送达,平信邮寄送达信件容易丢失,同时就送达方面,没有什么回执,什么时间送达的,送达了没有,法院无法把握,平信邮寄送达也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2.邮寄送达民事法律文书,使用特快专递不太理想,在实践中特快专递不仅成本高,而且返还率高,容易造成当事人负担过重,且工作效果不好。
3.使用挂号信方式比较理想,它成本不高,一般一次邮寄只需花4元钱就可以了,当事人都负担得起;送达效果好,在我们所使用的这种送达中,挂号信送达率达百分之百;有回执,法院可以存档,一旦当事人就送达提出什么意见,则有案可查,可提高案件的公正性。
4.需要完善的地方。拓展此项业务对邮局和法院来说是双赢的事情,邮局可增加一笔不菲的收入,法院可降低一笔不小的开支。邮局应派专人负责接收法院邮寄法律文书邮件,在邮寄装封时,法院工作人员及邮局工作人员应共同见证邮寄的内容,这样可以是邮寄的行为更规范。
5.及时反馈邮寄信息,邮局应及时将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情况定期反馈给法院,以便法院掌握情况,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