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于7月23日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国。昨日下午,赖昌星在加拿大警方的押送下乘民航班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中国警方的押送下,赖昌星走下飞机。
1999年4月,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有关部门组成专案组对厦门特大走私案进行调查。同年8月,赖昌星畏罪自香港潜逃加拿大,并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难民资格申请,企图长期滞留加拿大,以逃避法律制裁。加拿大有关部门经甄别,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随后加拿大移民部启动了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并最终于当地时间2011年7月22日依法将其递解出境。
7月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我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
据介绍,多年来中国政府对遣返赖昌星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了大量工作。加拿大政府为遣返赖昌星也做出了积极努力。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对于促进中加执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再一次表明,无论犯罪分子逃到哪里,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据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海关缉私部门正对赖昌星涉嫌走私犯罪的问题开展进一步侦查。侦查终结后,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部表态赖昌星被遣返体现法律正义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赖昌星在担任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期间,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大肆进行走私活动,涉嫌重大走私犯罪,案发后,赖于1999年潜逃加拿大。长期以来,我公安机关锲而不舍,积极开展境外缉捕工作,多年来,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推动中加双方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本次遣返表明中加两国维护法律尊严、惩治刑事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中国警方愿意与加警方继续在打击犯罪、缉捕逃犯等方面加强执法合作,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赖昌星犯罪简况
1996年至1999年期间,赖昌星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1999年4月,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有关部门组成专案组对厦门特大走私案进行调查。同年8月,赖昌星畏罪自香港潜逃加拿大,并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难民资格申请,企图长期滞留加拿大,以逃避法律制裁。加拿大有关部门经甄别,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随后加拿大移民部启动了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并最终于当地时间2011年7月22日依法将其递解出境送交中国。
说法:何为引渡和引渡条约
朱晓东(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检察官):引渡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是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比如本案赖昌星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即引渡条款或引渡法规。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而引渡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制定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我国已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所以,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由于我国与加拿大没有签定引渡条约,我国引渡赖昌星费了不少周折。
说法: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罪犯依法通过外交部提出
李俊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在引渡赖昌星的问题上,有人提出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的请求是不正确的,违法的。因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提出。其实这是对我国法律不太了解的缘故。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这说明,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罪犯,名义上是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实际上是要经过司法机关审核、同意的。
说法:关于“国际惯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彭军强(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媒体报道说,我国为了引渡赖昌星回国,已经向加拿大承诺不判处其死刑,并说这是国际惯例。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不少网友对这一做法提出质疑。那么,何为“国际惯例”呢?“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制度或做法。最初是少数几个国家反复使用,后来其他各国也逐渐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和先例。它的内容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惯例有五个特点:一是通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应当指出的是,国际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要想作为法律依据,只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和合同形式加以确定,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拿本案来说,我国之所以向加拿大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正是依据国际惯例办事的,并不存在我国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这也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事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说法四:如何看待被引渡国不得判处罪犯死刑的要求
李颖(河南大学法律研究生):本案被引渡国的加拿大要求我国不得判处赖昌星死刑,这才遣返其回国受审。那么,如何看待被引渡国不得判处罪犯死刑的要求呢?其一,应当认为世间的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从辩证观点来看,有时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比起死刑来更难熬、更艰辛、更有悖罪犯的初衷。因为,常言道:生不如死就是这个道理。如果罪当处死却不让其死,而让其数年进行劳动改造,洗刷罪过,罪犯自己本身就会感到时间的煎熬并不轻松。其二,我国遵守这一承诺,能体现我国作为一个大国说话算数,板上钉钉,绝不反悔的高贵品质,能在世界上进一步树立我国的威信。第三,有利于教育和召回其他越境和潜逃国外的犯罪分子。具有关资料表明,过去10年,我国光犯了重罪而挟款逃往他国的腐败官员就高达1万多人,携带出逃款项更达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贪官外逃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民心向背。所以,我国不杀赖昌星,能让其他犯罪分子以其为例投案自首,或回国接受审判。